[工作范文]2009年办税员后续教育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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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范文]2009年办税员后续教育幻灯片

办税员培训课件 孙健现行增值税条例相比,此次增值税条例修订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但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二、废旧物资经营恢复征税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四、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五、调整纳税申报期限 第一讲 增值税基础知识 调整内容: 将个人解释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对租赁和承包经营纳税人规定进行了调整 1、原增值税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新增值税细则(第10条)规定: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企业→单位,不是简单的称谓变化,而是内容的实质性变化。 将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由原细则(34条) 上升到条例(18条) 增值税税率《暂行条列》第二条规定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零税率 调整内容: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包括煤炭和非食用盐)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调整内容:由于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再一并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故取消了原细则中对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 特殊规定:财税[2008]171号、财税[2009]9号补充 继续适用13%税率的货物: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初级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粮食复制品、食用盐等。 增值税征收率《暂行条列》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调整内容: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至3%,不再区分生产与流通企业 特殊规定:财税[2009]9号补充 A、6%(由一般纳税人选择,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开专票):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B、4%(适用一般纳税人,可以开专票)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C、按4%减半征收(不可开专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D、按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实施细则》第二、三、八条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实施细则》第四条 调整: 1.将原非应税项目进一步明确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所得税将货物在法人内部转移不作视同销售,而流转税例外 混合销售行为 《实施细则》第五、第六条 调整: 1.将原非应税劳务明确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2.取消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为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明确不作混合销售(有施工资质、合同分别注明货物价款与安装费用),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实施细则》第七条 调整:将兼营行为不能分别核算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 二、增值税的计算 购进扣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暂行条例》第四条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关于销项税额《暂行条例》第五条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界定《暂行条例》第六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调整: (1)价外费用列举更全面,新增了滞纳金、赔偿金两项; (2)将财税(2005)165号文第九、十条的规定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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