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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资料
附件1
三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为了切实做好三明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和《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文件,制定《三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水田土地补偿费:按1000元/亩×10倍=10000元/亩。
(二)园地和经济林地按水田土地补偿费的60%;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收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40%补偿。
(四)征收其它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15%补偿;征收村庄工矿用地,可参照征收其它未利用地按水田补偿费的15%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水田:按1000元/亩×15倍=15000元/亩。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
执行《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单位:元/亩
品种
补偿
标准 柑桔 柿子 梨 桃 柰 李 茶叶 板栗 杨梅 前四年平
均年产值 800 600 730 480 700 750 800 600 900 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3倍 2400 1800 2190 1440 2100 2250 2400 1800 2700 (三)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对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实施办法》(闽价[1993]费字7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标准:林地补助标准按林地补偿费用的50%计算。
三、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标准执行《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一)水田: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即1000元/亩。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未产果的,按其投入工本费的两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其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品种
补偿
标准 柑桔 柿子 梨 桃 柰 李 茶叶 板栗 杨梅 未产果的
补助标准 2400 1400 1700 1600 1600 1600 2600 1600 2200 已产果的
补助标准 3200 2400 2920 1920 2800 3000 3200 2400 3600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分大、中、小株按每株60元、40元、20元计算,芭蕉20元/丛(每丛不少于7株),葡萄20元/株。
(四)林地:征占用林地后采伐的林木(果、竹),归原有所有者所有。
1.幼林(含未成林)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二倍补偿。
2.中龄林林地补偿费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
3.成熟林林木补偿费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4.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5.特用林、防护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倍补偿。
6.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五)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350元/m2;
2.砖混结构房屋:320元/m2;
3.砖木结构房屋:260元/m2;
4.土木结构房屋:180元/m2;
5.简易结构房屋:50元/m2;
6.住房内水泥地面:8元/m2;
7.厕所:40元/m2;
8.猪禽舍:30元/m2;
9.水井:300元/口;
10.蓄水池:60元/个;
11.晒谷场:30元/m2;
12.坟墓:土坟150元/座、水泥结构260元/座;
13.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费按拆迁面积2-3元/m2补助(过渡期按6个月);
14.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六) 被拆迁人的房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并由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七)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移机及开户补偿:对被拆迁人原有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的迁移、开户,被拆迁人应提供使用证明,拆迁人按相关部门收费标准给予补偿,手续由被拆迁人自行办理。
四、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6〕31号)精神,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力设施用地不实行征地。
五、临时用地部分补偿费标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杆、塔基位周边范围不得种植高杆植物,但可耕种也可种植经济作物,对林农造成一定损失,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为此,明确补偿标准为:(1)35千伏及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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