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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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核定、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管理等8个主要环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全国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以及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部门。 第四条[岗位设置]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科学设置管理环节,配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各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运行有序,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环节。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一条[单位登记] 新参加社会保险、跨统筹范围转入、合并或分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保机构登记管理环节予以受理,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条[个人登记] 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件,下同); 二、 户口簿; 三、 本人档案材料; 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以前已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现在本统筹地区自谋职业,要求在本地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条[审核、发证] 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或个人填报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是否准确无误,相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按照统一编码要求,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3),向个人核发《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4)。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四条[单位变更条件] 参保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登记管理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受理] 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六条[审核] 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经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或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个人变更] 参保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事项需变更时,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登记管理环节审核通过后,变更个人参保登记事项或重新核发《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八条[注销事项]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管理环节予以受理。 一、解散、关闭破产、撤消、合并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的;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等。 第九条[受理]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6),并提供以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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