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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理想信念、从政道德教育工作制度
干部职工理想信念、从政道德教育工作制度
为增强基层工商送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从政道德教育,形成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照章办事、秉公执法的风气,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严格、公正廉洁、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工商队伍,便于干部职工在规范自身言行,树立自身形象时有章可循,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以下干部职工理想信念、从政道德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项 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第一条 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制度
一、坚持日常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应制定周、月巡查计划,按规定进行巡查。
二、巡查的内容主要是查验各类市场主体资格及其经营事项,查验上市商品质量及进货渠道,受理消费者申诉,查处各类市场主体的违章违法行为。即“四看四查”:看亮照经营,查是否与登记事项相符;看明码标价,查是否有变质过期商品;看户外登记广告,查是否办理登记手续;看市场秩序,查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巡查监管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个人不得单独进行行政执法。
四、执法人员上岗巡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携带执法证件。并随身携带好巡查日志、催办通知书、催缴通知书、预警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上岗。
五、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巡查时首先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巡查的具体内容,做好工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并向巡查对象提出具体要求。对巡查中发现的情节轻微、依法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当事人预警警示。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及时进行查处;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按职权范围立案查处或及时移交有关业务部门查处。当巡查对象不配合巡查监管工作时,应该严肃认真地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配合。
六、巡查监管人员必须认真收集资料,填写好巡查工作登记表,交所长审核。巡查中发现的案件必须及时向所长报告,由所长统一安排处理。
七、巡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应当及时将当天的巡查结果录入工商业务系统。
八、市场巡查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依法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九、巡查时应该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严禁超区域巡查或酒后巡查。
十、严格遵守《禁令》和有关廉政制度的规定。禁止巡查时在辖区购物;严禁向巡查对象索要钱物;在巡查执法过程中,不得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处吃、喝、玩、拿,不得接受巡查对象的宴请和礼物;禁止上路检查过往车辆和行人;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检查、办案。
第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案件办理要通过工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案件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所长审批,五日内报上级机构备案。
三、简易程序案件,由各巡查小组直接办理,包片领导负责审核。一般程序案件,发现案源,应及时报告立案,由所长指定专人查办,发现一次不及时立案的,以行政不作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案件一经立案,办案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和调取证据,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贻误办案时机。
五、已经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中止或撤消。案件经过调查,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经所长或上级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撤消立案。
六、各类案件调查结束后,经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七、简易程序案件,各队办理完毕,办案人员应按规定做好案件登记,五天内将材料整理交专人归档,并及时录入工商业务系统网络;一般程序案件,案件材料调查取证初审后,报上级机构审批。
八、工商所每月对各巡查队办案情况进行统计、对终结案件及时归档、对违反程序等不合格案件及时纠正。
九、办案人员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十、不得有案不查,查而不处或大案轻处,不得超越案件管辖范围办案。
十一、在办案过程中,不得接受吃请,收礼受贿,索要财物或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
十二、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办案,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根据《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立案审批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立案是指以市局、行政分局名义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的立案。以工商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立案,经分局长(所长)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上级机构备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1、有证据证实有违法事实或有违法嫌疑的;
2、属本办案机构管辖的;
3、应给予行政处罚的;
4、不能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的。
三、立案应按下列步骤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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