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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和保护初步实施意见
德化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和保护规定
一、总则
1.为了有效保护旅游资源,推进我县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知》和《德化县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凡在德化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机构
3.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旅游产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全县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旅游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县旅游事业局作为全县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全县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与管理,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定期研究和协调旅游发展中的有关事项。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旅游资源开发
4.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
5.开发主体必须提交开发主体资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景区规划,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旅游事业局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等方式,确认开发主体,并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旅游事业局与开发主体签订开发合同,其中特许经营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景区规划需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6.温泉资源开发和经营由县政府统一管理;乡村游、农家乐项目的开发按德政办〔2007〕101号文件执行。
7.开发主体在旅游景区(点)开发建设中,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8.旅游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依据《德化县旅游资源调查报告》所示的资源等级高低按下列标准缴纳项目许可经营费:(1)五级旅游资源项目的许可经营费按旅游景区(点)核批门票额的30%以上缴纳,且每五年增加一个百分点。(2)四级旅游资源的许可经营费按旅游景区(点)核批门票额的25%以上缴纳,且每五年增加一个百分点。(3)三级旅游资源的许可经营费按旅游景区(点)核批门票额20%以上缴纳,且每五年增加一个百分点。(4)二级、一级旅游资源的许可经营费按旅游景区(点)核批门票额15%以上缴纳,且每五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如一个景区涉及多个旅游资源,以最高等级旅游资源为准。旅游项目许可经营费,纳入县财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宣传促销等项目,其中30%作为镇村两级资源保护费。
9.旅游景区(点)开发涉及征、占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征地单位应规划统一的拆迁安置地,并支付相关的规费和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德化县旅游项目安征迁暂行实施方案》。
10.旅游景区(点)门口至主要公路(包括省道、县道)连接线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村要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属于乡镇、村和旅游景区(点)共用的道路,拓宽占用的土地、房屋由乡镇、村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包括青苗、果树、坟墓等),道路的规划设计等由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二《德化县景区门口至主要公路道路建设补助标准》。
11.鼓励境内外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来德化投资旅游业,对符合旅游资源开发条件的项目,参照德政〔2007〕128号文件给予优惠。
四、旅游资源管理
12.景点开放经营必须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基础、服务、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并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取得相关证照。
13.开发主体应全面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旅游景区(点)安全、有序运行。
14.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实行“科学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对未按景区规划、建设期限、投资额度、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的,县人民政府将收回其项目经营开发权;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开发旅游资源和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责令停止开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设施,恢复损害植被,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旅游资源保护
15.旅游景区(点)的开发、旅游设施建设,应遵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6.旅游资源开发建设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资源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同时在项目建设中直接影响周边生态环境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恢复。
17.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旅游景区(点)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其它事项
18.世界遗产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工作按闽政办〔2009〕18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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