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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过失:工伤认定中第三人过错因素
故意·过失:工伤认定中第三人过错因素考量
——兼论工伤认定之实质要件
赖华平
法律发展的真正源泉在于社会现实
——卡多佐
前言
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审理中,第三人过错因素一直是认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一个争议热点与审判难点。有关职工工伤认定中的第三人因素,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5种可能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抛开对具体案情争议,上述案例1中职工张某因交通事故而伤亡,是交通肇事方(第三人)的过失行为伤亡,法院认定构成工伤;案例2中职工刘某某是因同事韩某故意伤害而受伤,法院认定与工作无关,不构成工伤。如果张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为第三人的过失导致伤亡可以构成工伤,那么,为什么刘某某在工作时间(提前签到等待交班应视为上班期间)、工作地点受到第三人的故意伤害反而不构成工伤?刘某某有理由质问:要不是因工作原因,就无需在车间门口处等候,就不会受伤,为什么说第三人的故意伤害导致受伤就“与工作无关”,不构成工伤?而且,如果在案例2中第三人故意伤害导致受伤与工作无关的话,那么,第三人过失导致原告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反而构成工伤?第三人过失与故意之主观过错因素在有关职工工伤认定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联影响?
二、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工伤事故责任的延伸
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创造和积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人们创造出日益丰富的物质财富。而在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特别是工业化机械设备的运用,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严重的事故伤害。这种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事故伤害是什么性质?应当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过错责任:工伤事故责任的原始形状
现代工业的发展,工业机器设备的广泛运用,与各类熟练的专业的产业工人相结合,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最初的工业生产起源于家庭作坊,最初的产业工人与企业工厂之间往往延续一种原始的“雇佣”关系。因此,所产生的工业伤害事故,也容易被认为是一种局限于工人与工厂之间的普通民事伤害行为,并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所伤害的工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企业对伤害事故存在过错。毫无疑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工人证明企业存在过错,显然是一种难以逾越的障碍。从而导致工人承受的大量工业事故伤害无法得到赔偿救济。
(二)无过错责任:工伤事故责任的发展
大量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逐渐让人们意识到,工业化生产不同于原始手工作坊,不仅产生的伤害更加严重,而且更加难以防范。工人不是机器,让普通的工人为自己细微的疏忽而承担巨大伤害的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正常生产秩序的维护与发展,而且大量工业伤害事故的积累,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将不可避免地危及社会本身的安全与稳定。为强化企业的管理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以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立足于企业的受益人地位,要求企业对自己的生产经营事故承担责任。人们逐步抛弃了原有的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了工伤事故伤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再要求工人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证明责任,只要工人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论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无疑强化了企业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从而大大加强了对工人权益的保护。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转移给企业的同时,也将产生双重困境:一是企业的责任无限扩大化,一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将导致部分企业因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而陷入经营困境,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二是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转移给企业承担,虽然较受伤工人个体承担风险能力更强,但也受制于具体企业的赔偿能力,也无法保障工伤事故得到充分赔偿。如果发生意外,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单个企业往往无力承受。这不仅是劳动者的灾难,使他们家破人亡,赔偿无着,而且是企业的灾难,巨额的赔偿,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这种危害客观上要求建立起一个脱离企业个体的补偿制度,建立起责任共摊的制度,将风险分散,使劳动者免于赔偿无着的境遇,使得雇主免除过高赔偿带来的经营风险。为此,各国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发生工伤事故后,补偿由基金承担。
(三)社会责任:工伤事故责任的归结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企业生产的大量的丰富的物质财富,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直接受益人,社会大众作为产品的享受者、消费者,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直接受益者。因此,有必要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加强对职工工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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