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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2009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管理,学校票据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校内结算凭证及经计划财务处监制的校内票据。票据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为票据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结报核销和内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票据使用单位(指处级建制,下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财政票据(一)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适用于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适用于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学历教育学费的收取。
(三)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主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1上级拨款。
2国家、地方政府和解放军总部机关各部门拨付的业务经费。
3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和解放军总部机关各部门的科研课题子课题项目经费。
4单位法人内部的资金往来。
5代收水、电、气等费用。
(四)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适用于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接受公益性捐赠资金的收取。 (五)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住院收费收据:适用于门诊、住院就医时医疗费的收取。
(六)浙江省住房收入专用票据:适用于住房换购和出售款项的收取。第五条 税务发票
(一)浙江省文化体育业发票:适用于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收费。
(二)浙江省杭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适用于除培训班收费外的其他服务性收入的收取。
(三)浙江省杭州市房屋出租发票:适用于教师公寓、有偿使用的办公和科研用房、临时工住房、营业用房等租金的收取。
(四)浙江省杭州市旅店业发票:适用于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住宿费的收取。
(五)浙江省饮食业专用发票:适用于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餐饮费的收取。
(六)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适用于各类代收款项的收取。
第六条 校内结算凭证和自制票据
适用于学校单位内部经济往来结算,或作为给个人的收费凭证。
第三章 收费及票据管理证的执行和使用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内收费许可证制度,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单位核发收费及票据管理证(以下简称管理证)。管理证由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统一制发,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和使用:(一)各单位(不含企业和纳税的经营单位)的收费,经过报批,凭物价及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收费管理小组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效的收费文件申领管理证。(二)收费单位新增、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自决定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三)管理证妥善保管、专人负责,如发生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挂失并申请补发。(四)管理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组织实施。被审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管理证和收费情况报告。经验审符合规定的,加盖年审章后方可继续使用。年审内容包括:1.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2.实际执行与管理证中所列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对象、批准文件等是否一致。
第四章 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八条各单位严格按照管理证核定的收费事项使用票据,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收费标准。(一)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领购,各单位不得自行领购;校内结算凭证及各类自制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严禁各单位擅自印制各类票据和替代收费的转划账凭证。(二)各单位需收费凭管理证到所在校区会计核算分中心申领票据。申领新票据,应先缴销旧票据,未缴销旧票据的,不得再次申领。申领时应检查是否漏号、漏页。二级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申领票据缴纳工本费。(三)计划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票据的领购、印制、发放、核销等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相符。同时在管理证上对单位领用的票据按该编号登记,并由票据管理员签字。(四)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各单位要确定票据管理员,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办理移交手续,并报计划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单位使用票据由票据管理员统一领取。
(五)票据管理员对本单位领用的票据负责。填开票据要求逐项逐栏依次填写内容要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如有填写错误,不得撕毁、涂改、挖补,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六)已核销票据的存根联,计划财务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经票据核发部门核准后统一销毁。(七)属临时性收费领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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