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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大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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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指示,深刻汲取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教训,切实防范陆源溢油污染风险,经国务院同意,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大检查工作。
一、检查目的
通过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大检查,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沿海企业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风险、保护海洋环境的认识,摸清溢油污染风险底数,完善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防范溢油污染风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政府、部门安全生产与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发生,促进陆源石油安全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协调发展。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检查范围。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市)沿海设区市,重点是环渤海城市。
(二)检查对象。主要是沿海地区相关人民政府及其辖区内所有陆上石油勘探、开采、炼制,石油、成品油贮存(含加油站)、管线输送,涉油港口、码头等已建、新建和处于试生产企业,以及原油、成品油运输(陆路、水路)企业。重点检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石化企业)。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规章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事故发生的制度制定、执行情况;火灾、爆炸、泄漏事故发生后,预警、防范溢油引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制度制定、执行情况。防止陆路、水路交通事故的制度制定、执行情况;陆路、水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预警、防范溢油引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制度制定、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安全生产评价制度的情况。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培训和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是否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检查对象执行禁止、淘汰、限制、准入等产业政策的情况。
(三)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设备、车间(工段)、厂区防溢油泄漏的阀门、防泄漏扩散的围堰、事故池等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交通运输车辆、船只防碰撞、防溢油设施的安装、配置及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防止溢油进入环境污染海洋的收集设施(应急池)、截流设施、降污设施、导流设施、排海闸门等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港口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四)溢油污染应急管理情况
企业、部门、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吸油毡、围油栏、消油剂、收油船等应急救援物资配置、维护、检查等管理机制的制定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和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五)入海口环境质量情况
河流入海口、入海排污口水质情况。海水浴场水质情况。
(六)以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是否就整改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专门措施和整改完成情况,以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检查组成员单位及责任分工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组织,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组成7个检查组。每组分别由上述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带队部门每组派4名管理人员(含带队领导和1名联络员),环境保护部和安全监管总局每组各派2名工作人员,其他部门每组各派1名工作人员,每组约11人至12人。各部门派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工作。
五、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自查
9月20日~10月14日,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汇总并填写《沿海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登记表》(见附2,以下简称《政府登记表》)与《沿海地区企业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登记表》(见附3,以下简称《企业登记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涉及重大溢油风险的需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10月14日前,国有石化企业汇总填写《企业登记表》,连同自查报告一并报环境保护部。
(二)监督检查
10月15~24日,在企业开展自查基础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于10月24日前汇总填写《政府登记表》,连同检查报告一并报环境保护部。
10月25日~11月4日,国务院检查组在各省(区、市)政府组织检查基础上进行现场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质询、实地检查、现场监测等方式,深入企业进行检查。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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