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下警察权行使的理论与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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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下警察权行使的理论与实践

警察权行使的正本清源 ----两种思维模式下警察权行使的梳理 牛连水 [摘要]警察权行使在现实中存在理论与实践的误区,其产生是因为政治思维下与法律思维交叉并存所致,政治性指导执法是必要的,警察执法应当正确理解党的主张与口号,不能片面化。在认识上要正本清源,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原警察真实职责,在权力保障与制约两方面平衡上,构建正当的警察权。 [关键词]警察权;行使;思维模式;政治思维;法律思维 对警察权问题的探讨较多,研究集中警察权的性质;在法治、人权与和谐条件下或视野下的警察权;警察权的制约、控制、规制方面的研究;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执法权威方面的研究;警察权运作或运行原则的研究,简而言之多在权力的配置、规范、限权、滥权、越权及权力保护等方面的研究。笔者主认为研究现代警察权离不开宪政及现行的体制。笔者认为我们现在警察权建构方面更多地是政治思维下的体现,尤其是在执法实践中。应当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完善,更多地从政治思维向法治思维过渡与转变,建构警察权。因为政治思维是多变的不稳定的,一个时期一个主张一个说法一个口号,不利于警察长期稳定的执法,也易导致执法实践中出现诸多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政治思维下设计警察权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应当清晰两种不同思维模式产生的实际效果,也应当理解决策者在目前所提出的一些要求的(政治)背景。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庄严地写入我国宪法。尊重自由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为了法治目标的实现,就必须约束、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自由和人权不会得到任意的侵犯。警察权在国家行政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共安全的必要工具同时过于强大的警察权力又极易侵犯个体的合法权力。因此如何合理构建警察权对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行宪政体制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完备的警察制约机制,我们可以参考借鉴,按照宪政原则,对警察权进行分权、限权、制衡、监督,使警察权回归本位,忠于职守。 或社会秩序的积极控制、维护。但我们所处年代,许多案件发生的背景往往又与社会变革进程中出现的诸多事物相关联,使得案件的处理或执法就复杂化。这是特定历史阶段的问题,不应长久依此下去。 群众利益受损,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过激行为而触犯法律。如果我们的诉求渠道是正常的和健全的,过激行为触犯法律理所要加以处理,因为,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在现行体制存在不合理或干部作风有问题的情况下,部分群众利益受损,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导致暴力抗法抗警的事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我们警察在这些事件中应当如何行使警察权的待我们深入思考。 (二)警察权行使在现实中的困惑:在探讨中国警察权配置问题上,其根本问题在于:是在政治思维下完成警察权的配置还是在现代法治下构建警察权。在执法实践中也应解决好党的领导或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从实质意义上讲,党的思想、精神,执政理念已经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体现在法律内容中,在逻辑上,作为执法者执行了法律也就是维护了党的利益。笔者认为在执法层次面上党的领导是监督保障法律的贯彻执行。 在警察执法层次面上还出现了不敢执法,怕投诉,怕上访。还出现警察执法维权的问题,出现警察执法权威问题,使基层警察内心产生困惑,等等。 (三)警察权行使理论与实践中所表现出的特点 1.警察权行使的法律性。如果警察权行使回归法律属性上,警察的出警就能经受程序的考验。其权力行使完全是依法。现实生活中大量警察权行使都具有其法律属性,因此,警察权行使的最终归宿,使案件处理的结果走向审判。经受了检察、法院的司法考验,其权力的行使归宿经受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考验。 2.警察权行使的政治性。目前,在我国警察政治属性是明确的,因此,不能排斥执法的政治指导和政策性的指导执法与办案。如执法为民,执法要体现亲民政策,等等。 3.警察权行使的中立性。对大量的治安与刑事案件,警察权的行使应当是中立性的,就事实行为依法办案。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案件的执法中,警察权的行使具有中性(中立性),如经批准的游行示威,警察出警的目的在于维护秩序,一是防止他人对游行示威的破坏;二是防止游行示威参与者超越批准范围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在一些民主国家,你可以表达你的意愿,但你的行为不能侵犯他人利益或危机公共安全。警察权行使的标准是秩序、权利维护、公共安全。 4.警察权行使本身具有合法性与过程中违法性。出于各种原因,虽然警察执法行使权力具有法律的来源,但行使过程中权力滥用、程序违法,或由于人员个人素质问题导致过程中的违法。 5.警察权行使的扩大化,对公民权的侵犯。如众所周知处女卖淫案、夫妻在家看黄碟案,等等。 6.警察权行使的边缘化。简而言之,保安员、治安员、协管员等的出现,各地叫法或各时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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