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老年人精神赡养立法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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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年人精神赡养立法与思考

浅谈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立法与思考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达1.67亿。按国际上老年人占人口比例10%的通行标准,事实上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近期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明文规定对老年人的赡养扩大到精神赡养层面。对立法机关的这一做法,人们议论纷纷,褒贬不一。本文从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及内容认为精神赡养。但认为,精神赡养的内容和范围很广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法院能否支持精神赡养诉讼,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精神赡养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及内容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作为式的精神赡养,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情感的。情感的不可缺的。 不作为式的精神赡养,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在行为上不侮辱殴打伤害老人行为动作在言语上不讽刺挖苦辱骂老人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体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从性质看,不作为式的精神赡养,主要是法律层面的。也就是说,不作为的精神赡养,要求赡养义务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精神赡养。如果作为,往往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形式有作为的精神赡养不作为的精神赡养内容上物化精神赡养情感精神赡养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有认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而且强制履行精神赡养的判决会在执行中遇到困难。精神赡养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赡养人所在居委会、单位的批评、教育加以解决” 。 还有认为,“对于经济上不需要帮助,但精神上需要慰籍的赡养,由于其内容的主观性,应以道德进行调整 ” 。精神赡养可诉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体规定:赡养就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没有排除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规定有精神赡养。可见,精神赡养是有法律根据的。至于法律对精神赡养规定的是否具体,则不是能精神赡养的理由,而是一个司法实践需要探讨或具体执行问题。试想,法律对物质赡养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是否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予适用或不予执行呢? 精神赡养量化判决和执行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为老人提供必要精神物质保障;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能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人身自由等,都是必要的法律义务。对于需要对老人提供精神赡养的作为行为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包括提供精神需求上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慰籍,属于给付之诉的,老人可以提起给付之诉;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或限制老人人身自由(包括精神生活自由)的行为即不应当作为而作为,属于侵权,老人可以提出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之诉。探视或看望老年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比照或借鉴离婚父母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既然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那么年老父母也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子女相应有探望父母的义务。实践中,老年人所要求的精神赡养,一个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子女“常回家看看”,以解老年人的思念之情,使精神得到安慰。父母享有子女对其探望的权利,属于亲属权的范围,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包括父母享有请求成年子女赡养的权利,包括探望在内的精神赡养。只要我们认识到父母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并形成共识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就有了依据,。 精神赡养诉讼具有必要性精神赡养不仅具有可诉性,而且也是必要的。如果排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物化形式的精神赡养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单纯的精神赡养或情感慰籍,也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如必要的探望和同居生活,有时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有的子女长期不望父母,或把父母寄养他人,或在外面另租房屋父母住。父母要求子女看望或共同居住,子女条件拒绝,也只能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否则,老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对老年人精神虐待或者限制老年人精神生活自由的行为,不仅具有可诉性,而且有的也只能通过诉讼,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因,认为,只存在具体的精神赡养是否可诉或合情合理,不存在整个精神赡养不可诉问题。这就是说,精神赡养也和物质赡养一样,都要从双方的实际出发,对于不切合实际的精神赡养,可以不予支持。这就如同物质赡养,过高的要求不能满足一样。但绝不能因为某一具体的或个别的精神赡养不可诉或不能支持,而否认整个精神赡养的性。 法律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确实比物质赡养复杂的多加强精神赡养的立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子女起照顾父母、抚慰老人的责任,使老人的精神赡养得到法律保障。具体,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础,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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