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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外资以综合帐户从事我国期货交易作业手册资料
境外外資以綜合帳戶從事我國期貨交易作業手冊
前言
為提升外資參與我國期貨市場之意願,增加我國期貨市場之深度及規模,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除可以直接帳戶方式,委託本國期貨商從事我國期貨交易外,尚可經由綜合帳戶間接從事我國期貨交易。綜合帳戶旨在提供境外華僑或外國人透過當地國之期貨經紀商從事我國期貨交易一個更快速便捷之管道。境外華僑或外國人透過綜合帳戶從事我國期貨交易,必須先與境外外國期貨商完成開戶,境外外國期貨經紀商接受境外外國個別交易人之買賣委託,須將個別交易人之交易指令轉達予本國期貨商。就本國期貨商而言,綜合帳戶之買賣委託、保證金收付等,均與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無關,完全由境外外國期貨商負擔所有的義務履行與賠償責任。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對於受理綜合帳戶之本國期貨商,得不揭露其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之身分資料及交易資料。本國期貨商視綜合帳戶為單一交易帳戶,綜合帳戶之委託買賣與結算交割,除部分規定稍有不同外,其餘與一般帳戶無異。
為使交易人對綜合帳戶作業有全面之瞭解,本公司特編製本手冊,說明綜合帳戶之開戶、交易、結算、部位申報及市場監理作業。
目 錄
步驟 1: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定國內代理人 4
步驟 2: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取得身分登記 4
步驟 3:境外外國期貨商洽定本國期貨商,開設綜合帳戶 6
步驟4:交易與結算作業 9
步驟5:到期交割作業 11
步驟6:部位申報作業 11
步驟7:市場監理 12
綜合帳戶開戶、交易、結算、部位申報及市場監理作業
流程說明及流程圖
步驟 1: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定國內代理人
1.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欲於本國從事期貨交易者,首先須指定國內代理人,辦理下列事項:
(1)國內期貨交易之身分登記、開戶、買賣交割、資料申報、買入商品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
(2)簽訂風險預告書及受託契約書。
(3)代辦繳納期貨契約之原始保證金與補繳追繳保證金、賣出選擇權契約之原始保證金與補繳追繳保證金暨買入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
(4)代收主管機關或期貨交易所送達之書件。
2.國內代理人之資格,限以經政府許可經營代理業務之銀行(即保管銀行)。
步驟 2: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取得身分登記
每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包括直接於本國期貨商開戶交易之外國交易人,或藉綜合帳戶間接交易之外國個別交易人)欲從事我國期貨交易均須事先取得身分登記(ID),其編碼方式為:Fxxxxxxxx,該ID之取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委託保管銀行向證交所辦理。
步驟 2.1:境外外國期貨商委由保管銀行取得ID(圖一)
1.每一境外外國期貨商均須取得身分登記(ID),編碼方式為:Fxxxxxxxx。該ID之取得,境外外國期貨商應委託保管銀行向證交所辦理。
2.保管銀行受託辦理境外外國期貨商ID登記時,應留存該境外外國期貨商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備查。
3.同一境外外國期貨商已具ID者,應沿用原ID開立期貨帳戶,不須重複申請ID。
4.已先以期貨交易目的取得ID者,未來如欲開立證券帳戶,應沿用原ID辦理開戶,不須重複申請ID。
步驟2.2:境外外國交易人委由保管銀行取得ID
1.每一境外外國交易人(包括直接於本國期貨商開戶交易之外國交易人,或藉綜合帳戶間接交易之外國個別交易人),均須取得身分登記(ID)始得於本國從事期貨交易。該ID之取得,境外外國個別交易人(直接帳戶)應委託保管銀行向證交所辦理(圖一);境外外國個別交易人(綜合帳戶下之個別交易人)可透過持有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之國內代理人(即保管銀行)向證交所辦理(圖二)。編碼方式為:Fxxxxxxxx。
2.辦理境外外國個別交易人ID登記作業時,受理申請者(保管銀行)應留存該境外外國交易人相關身份資料備查。
3.同一境外外國交易人已具ID者,應沿用原ID開立期貨帳戶,不須重複申請ID。
4.已先以期貨交易目的取得ID者,未來如欲開立證券帳戶,應沿用原ID辦理開戶,不須重複申請ID。
步驟 3:境外外國期貨商洽定本國期貨商,開設綜合帳戶
1.境外外國期貨商應洽定本國期貨商開設綜合帳戶。
2.接受開立綜合帳戶之本國期貨商,必須具有期交所結算會員資格。
3.同一境外外國期貨商因交易策略或客戶屬性不同,得於同一本國期貨商開立一個以上之綜合帳戶;亦得於不同本國期貨商開立一個以上之綜合帳戶。
4.綜合帳戶之開設,應辦事項如下:
步驟 3.1:本國期貨商為境外外國期貨商進行資格審查
本國期貨商應就欲開設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進行資格審查,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2)最近1年在其本國及我國未曾受證券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處以暫停總(分)公司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者。
(3)最近3年內未有違背市場交易契約或違反申報資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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