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谢裕大红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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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谢裕大红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资料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谢裕大红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谢裕大红茶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谢裕大红茶1.2 商品代码:CT0010 二、数量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谢裕大红茶数量(单位:斤): 。 三、订货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谢裕大红茶的含税单价为 _________ 元(人民币)/斤。 四、交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谢裕大红茶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厂库及相应的提货点,该商品交收厂库及提货点详见交易所公告。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谢裕大红茶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谢裕大红茶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6.1标准品符合规定,6.2 替代品为符合规定,。 外形 内质 形状 整碎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一级 细紧露毫 显锋苗 匀齐 净、稍含嫩茎 乌润 鲜甜香 鲜醇 红亮 红亮匀嫩有芽 三级 紧细 匀 尚净,稍有筋 乌尚润 甜纯香 尚甜醇 红尚亮 红亮尚匀 6.3谢裕大红茶产品的交货状态为袋装,每袋重量为1斤,每袋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重、毛重、批号、生产企业及应防雨防潮等标示。买方如有其它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6.4谢裕大红茶《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自开具日期起6个月,有效期满后该存货凭证自动注销;生产商需对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进行重新检验,在检测合格后,可重新申请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厂库存货凭证》。谢裕大红茶保质期(包装上标注)2年。对应的谢裕大红茶生产日期超过18个月,不得重新生成新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6.5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谢裕大红茶,须由同一质量规格的谢裕大红茶组成。 6.6 谢裕大红茶交收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单次交收的磅差不超过±0.5%。 6.7 谢裕大红茶指定交收品牌为谢裕大牌。 七、保证金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谢裕大红茶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谢裕大红茶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谢裕大红茶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 未能按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给买方。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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