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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及应对-6.19传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讲 营改增过渡时期新老项目的衔接 (三)过渡时期应注意的问题 1.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材料,用于老项目施工,但拖欠材料款的,营改增后支付材料款获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营改增前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但合同未履行,材料于营改增后收到并支付材料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合同条款的补充协议约定后,准予抵扣。 3.营改增前购买的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存量资产,拖欠采购款,营改增后支付采购款并获取了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4.营改增后有新老项目滚动经营、交替使用的,一定要做好新老项目分别采购、结算、管理材料物资,以便确认抵扣额。 * 1.加强学习是关键:税改征增值税实施细则 2.依法合规是基础:彻底改变不规范的经营理念 3.完善内控是保障:内控的建立、健全、有效 4.增加进项是途径:合同订立、票据取得、资金收付 5.提档升级是法宝:改善资产结构,提高竞争能力 * 学习感悟 感谢您的聆听! * * * * * * * * * * * * * * * * * * (1)越是不发达的国家,越是采用价税和一的营业税政策,让消费者不知晓自己实际缴纳的多少税金,误认为都是成本。消费者没有纳税人的名分,自然没有纳税人的权利; (2)营改增后,如何选择材料供应商?应当考虑供应商所开具的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抵扣17%,请税务局代开3%,除非价格差异在17%/14% 以上。 (3)采购合同中必须注明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特别是业务部门、采购部门。 * 备注:(1)营改增最初来源于“1994年以增值税为龙头的税制改革”,将“修理、修配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2)税制改革必须保证地方政府的利益,否则无法推进和实施。改革后,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主要依靠:增值税、所得税的中央分成;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 * * * * * * * * * * * 某房地产公司“三流不统一”的涉税风险分析 * 第七讲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三大原理 (三)三价统一原理 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 1.三价统一的含义 所谓三价统一,是指符合民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价格、发票上填写的金额和结算价格都必须是相等的。 在实际工作中,发票上的金额是根据结算价而开具的,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大于结算价,则一定是虚开发票;如果发票金额小于结算价,则企业有隐瞒收入之嫌。 2.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1亿元的建筑施工包工包料合同,其中建筑公司购买建筑材料6000万元,建筑施工劳务为4000元。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建筑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价格飞涨,出现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同时应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变更绿化工程设计,追加工程量200万元。另外,由于工程提前完工,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该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100万元,使最后的工程结算价为1.05亿元。该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4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100万元提前竣工奖时,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0万元收据。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涉税风险。 * 案例分析: (2)涉税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案例分析: (2)涉税风险分析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筑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100万提前竣工奖和200万元的材料差价款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而本案例中的建筑公司收到房地公司100万元的提前竣工奖,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0万元收据,显然是一种漏税行为,即建筑公司漏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00万元。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获得的100万元收据不可以再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 案例分析: (2)涉税风险分析 本例中的结算价为1.05亿元亿元,合同价为1亿元,发票价为1.04亿元,结算价超过合同价0.05亿元,出现了“三价不统一”。为了保持结算价与合同价的统一,建筑公司的工程师和监理师必须针对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导致结算价高于合同价200万元的原因,工程提前完工而向房地产公司索取100万元提前竣工奖写成书面报告,提交给房地产公司进行审核并得到房地产公司主管领导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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