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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学生安家费发放办法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为引进企业所需的院校毕业生,增强公司发展的后备力量,培养岗位骨干,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实施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2002年(含)以后,从高等院校直接引进并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的国家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毕业院校为公办学校,且毕业生正常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3、未享受公司任何安家补助待遇;
4、公司在册在岗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引进学生安家费的发放管理。
第二章 安家费发放标准
第四条 安家费发放标准见下表(金额:元)
毕业时间
学历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及以后 博士 30000 硕士 20000 本科 1000 2000 3000 10000 专科 700 1400 2100 7000 第三章 安家费发放管理
第五条 2004年(含)以前引进学生安家费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2005年以后引进学生安家费分两批发放,发放流程(见附件一)
1、入企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发放第一批安家费:博士生一万元,硕士生七千元,本科生三千元,专科生二千元。
2、工作满一年并已婚者出具结婚证明或工作满一年在本地(遵化)购房者出具购房证明,可领取第二批安家费;如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内未结婚或未在遵化购房者,劳动合同服务期满后可领取第二批安家费。
第七条 公司间异动人员的安家费发放
1、由xx公司集团其他公司调入且享有安家费的人员,未发放的安家费由原企业出具安家费发放明细,公司按此规定发放,发放金额参照原企业标准。在xx公司集团其他公司未享有安家费的人员,调入公司后不享有安家费。
2、由公司调入至xx公司集团其他公司且享有安家费的人员,未发放的安家费不予补发。
第八条 对符合安家费发放条件但由于辞职、除名或者其他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未发放的安家费不予补发。
第九条 安家费退回
享受安家费政策的人员,劳动合同服务年限为5年及以上,未满劳动合同服务期限,因本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需将安家费按比例退回。
退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安家费退回金额=已领取安家费金额×(1-已服务月数/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月数),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十条 安家费协议的签订
享受安家费政策的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安家费协议》(见附件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若不与企业签订《安家费协议》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此待遇,企业不再给予其安家费。
第十一条 享受安家费政策的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公司后才开始发放安家费,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时间超过第一批安家费发放时间的,按人事档案转入公司的时间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附件有:
附件一:安家费发放流程
附件二:安家费协议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需贯彻到公司所有引进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人力资源处发布的《引进学生安家费发放办法》(2005年10月21日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安家费发放流程
附件二:安家费协议书
安家费协议书
甲方:xx公司
乙方:姓名
岗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发放安家费事宜签订此专项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安家费发放金额:总额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整;第一批发放金额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整;第二批发放金额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整。
安家费发放形式:由甲方直接发放现金。
服务时限规定
1、乙方在甲方的服务年限最低为5年。
2、乙方安家费发放协议的服务时限多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则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
3、乙方实际应在公司服务时间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服务期限内由于乙方原因终止服务的,安家费按已领取安家费金额×(1-已服务月数/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月数)退回,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乙方在服务期限内由于甲方原因终止服务的,安家费不予退回。
3、乙方服务期限内由于任何原因调离甲方工作范围到其他xx公司公司工作的,已发放的安家费不予退回,未发放的安家费不再补发。
五、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协议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六、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协议生效后,将自动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劳动合同中与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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