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学生安家费管理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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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学生安家费管理办法资料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 制度编号:130A101602 制度页数:共6页 引进学生安家费管理办法 编 制 人:姜浩 审 核 人:张亮 批 准 人:吴保才 主办单位:人力资源处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 生效日期:2008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为引进企业所需的院校毕业生,增强公司发展的后备力量,结合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实施对象为2002年(含)以后,从高等院校直接引进并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的国家统招全日制应届学生,且毕业生正常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现仍为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在册在岗员工。 第二章 发放标准 第三条 安家费发放标准见下表(金额:万元) 毕业时间 学历 2004年及以前 2005年及以后 博士 1.5 3 硕士 1 2 本科 0.6 1 专科 0.4 0.8 第三章 具体发放办法 第四条 04年及以前的大学生,在当地(兴隆或鹰手营子地区)购买住房的,凭相关证件按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05年及以后大学生安家费分两次发放,发放流程(见附件 一)。 1、第一次发放时间为见习期满考评合格下月,发放全部金额的40%。 2、第二次发放时间为劳动合同服务期满的下月或在当地(兴隆或鹰手营子地区)购买住房当月,凭相关证件发放剩余的60%。 第六条 公司间异动人员的安家费发放 1、由集团内其他公司调入且享有安家费的人员,未发放的安家费由原企业出具安家费发放明细,公司按此规定发放,发放金额参照原企业标准。 2、由公司调至建龙集团其他公司且享有安家费的人员,未发放的安家费不予发放。 第七条 对符合安家费发放条件但由于辞职、除名或者其他任何原因 离开公司的人员,未发放的安家费不予发放。 第八条 安家费退回 享受安家费政策的人员,劳动合同服务年限为5年及以上,未满劳动合同服务期限,因本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需将安家费按比例退回。 退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安家费退回金额=已领取安家费金额×(1-已服务月数/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月数),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九条 享受安家费政策的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安家费协议》(见附件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若不与企业签订《安家费协议》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此待遇,企业不再给予其安家费。 第十条 享受安家费政策的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公司后才开始发放安家费,人事档案转入时间超过第一次安家费发放时间的,按人事档案转入时间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学生安家费发放办法》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附件: 附件一:大学生领取安家费流程 附件二:安家费领取协议 附件一 安家费发放流程 附件二 安家费领取协议 甲方: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学历 岗位 工号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引进大学生安家费发放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发放安家费事宜签订此专项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安家费发放金额: 安家费总额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整。 分两次发放,其中: 第一次发放金额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次发放金额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整。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该按规定按时给乙方发放相应的安家费。 2、乙方如未按照《引进大学生安家费发放办法》的规定履行的,甲方有权追回安家费。 乙方在甲方的服务年限最低为5年。 乙方安家费发放协议的服务时限多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则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 乙方实际应在公司服务时间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三、安家费发放形式:由甲方直接发放现金。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因不具备享受安家费待遇的条件,伪造证件而享受安家费的,乙方必须交回已得到的安家费,同时,甲方将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2、乙方在服务期限内由于乙方原因终止服务的,安家费按已领取安家费金额×(1-已服务月数/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月数)退回,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3、乙方在服务期限内由于甲方原因终止服务的,安家费不予退回。 4、乙方服务期限内由于任何原因调离甲方工作范围到其他建龙公司工作的,已发放的安家费不予退回,未发放的安家费不再发放。 五、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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