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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量豁免申请指引-CentreforFoodSafety
小量豁免申請指引
引言
1. 《2008 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
定)規例》( 《修訂規例》) 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獲立法會通過,並在為期約兩年
的寬限期結束後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生效。
2. 《修訂規例》已在《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 132W章)內加入
新的附表5 、6 、7 及 8 。附表5第 1部(a)訂明預先包裝食物須加上營養素表的標
籤,列出該食物的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b)訂定營養素表中能量值及營養素含
量的表達方式;以及(c)訂定營養素表的格式。附表6第2部規定,凡食物環境衞
生署署長信納與任何預先包裝食物屬相同版本的食物在香港的每年銷售量不會
超過30 000件,則可就該預先包裝食物授予豁免,使其無須符合附表5第 1部的營
養標籤規定。這一制度名為“小量豁免制度”。
3. 業界人士須就小量豁免向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食物安全中心( 中心) 申請事
先批准。食物進口管制系統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提升後,容許小量豁免首
次申請以香港政府認可的核證機關所發出的數碼證書(例如:香港郵政發出的電
子證書)經食物進口管制系統提交。
豁免限制
4. 如申請豁免的產品在標籤上載有某些營養資料,仍有可能獲授予豁免。不
過,該等資料必須正確和沒有誤導成分。
5. 如產品在標籤上或任何宣傳品中作出任何營養聲稱,便不會獲授予豁免。
“相同版本”產品的定義
6. 為斷定某些食物是否屬於相同版本,中心會考慮下列與食物有關的特點:
成分;
包裝大小;
味道;
製造商/包裝商資料;
容器(物料及形狀) ;以及
其他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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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食物在上述任何一項特點有分別,便會視作不同版本。業界人士應就不同
版本的產品另行提交申請。
8. 對於上述各項特點相同但包裝設計或版面設計不同的產品會否視作不同版
本,中心會按實際情況考慮。舉例來說,所有特點全部相同但包裝上卡通人物不
同的產品會視作相同版本。業界人士應提交產品詳細資料及包裝樣本,以供中心
考慮。
9. 對於因應顧客要求而須分切和重新包裝成不同大小的沒有劃一重量的巨型
食品(例如乳酪、香腸和火腿) ,中心同意這類產品在申請小量豁免時視作相同版
本。這項安排適用於在本港零售店鋪內或進口本港前在外國分切和重新包裝的產
品。同樣地,按“實際稱重”出售的食物,例如以相同大小及設計的包裝或容器
盛載出售但重量不一的乾果、堅果、醃菜、豆腐、豆腐卜、燒賣及加工肉類等,
在申請小量豁免時會視作相同版本。
銷售量的計算
10. 申請人應留意:
銷售量指在製造商或進口商層面銷售的數量(即出售予零售商或分銷商
的件數) ,而不是零售商實際出售予最後消費者的件數,除非有關產品直
接出售予最後消費者。分銷商是指由製造商或進口商直接向其出售產品
的第一層分銷商。
銷售單位指擬出售予最後消費者時的包裝單位,例如250毫升的單盒裝或
由6盒250毫升組成的大包裝。申請人應在申請書上清楚列明上述資料。
在計算獲豁免產品的銷售量時,銷售量是指所有豁免享有人在本港出售
的有關產品的件數總和。
有關數字並不包括不獲授予豁免的其他製造商或進口商售出的同一產品
的銷售量。
豁免條件
11. 豁免申請人/享有人須遵守由中心施加的條件,該項豁免才會獲得授予/
續期:
(a) 豁免享有人應通知分銷商和零售商,每件獲豁免產品在陳列以供出售
時,應加上特定的標籤/標貼,以表明其豁免資格。此外,產品獲編配
的豁免編號應清楚標示在標籤/標貼上,又或在陳列以供出售產品的地
方附近。有關標籤/標貼的詳細要求見附錄 I 。豁免享有人應向分銷商
和零售商提供標籤/標貼樣本,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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