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与实践-WIP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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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与实践-WIPO

C SCT/27/3 原 文:英文 日 期:2012年7月18日 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 常设委员会 第二十七届会议 2012年9月18日至21日,日内瓦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与实践——实施细则草案 秘书处编拟的文件 导 言 . 在2011年月24日至8日于日内瓦举行的第二十届会议上,SCT. 在SCT第二十五届会议的讨论过程中,部分代表团建议将工作文件修订版分成两份文件以便于参考,其中一份含有《条文》草案,另一份含有《实施细则》草案。秘书处据此编拟了两份工作文件修订版。附件为《条文》草案,即一般性条款。本文件附件为《实施细则》草案,其中对若干条文草案作了进一步细化。 . 。 . 请SCT对本文件进行审议,并: (i) 对《实施细则》草案提出意见; (ii) 审查、修正,增加或者删除任何细则草案;以及 (iii) 说明希望怎样开展有关外观设计法律与实践的工作。 [后接附件] 目 录 页 次 条文的实施细则 第1条 缩略语 2 第2条 关于申请的细则 2 第3条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图样的细则 4 第4条 关于代理的细则;送达地址或通信地址 5 第5条 关于申请日的细则 7 第6条 关于公布的细则 7 第7条 关于来文的细则 7 第8条 无申请号的申请的注明 10 第9条 关于续展的细则 10 第10条 关于时限救济的细则 10 第11条 关于《条文》第13条所述的在主管局认定申请人已给予应有注意 或非申请人之故意行为之后恢复权利的细则 11 第12条 关于对请求登记许可证或担保权益或请求变更或撤销许可证 或担保权益登记的要求的细则 12 第13条 关于请求登记所有权变更的细则 14 第14条 关于请求登记名称或地址变更的细则 15 第15条 关于请求纠正错误的细则 16 关于第1条的说明 说明1.01 本细则根据在SCT第二十五届会议上作出的评论意见加入。关于第2条的说明 说明2.01 2.02 第(ii)目。该目是应多个代表团在SCT第二十四届会议上的要求写入到申请的可能内容中去的。有关方将没有义务要求申请人填写洛迦诺分类的类别。 说明2.03 第(iii)目提及的权利要求,指的是专利法中的含义。有关方用专利法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以要求提供此目下的权利要求。有关方没有义务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利要求。 说明2.04 第(vii)目是在SCT第二十五届会议之后写入的。 说明2.05 第(viii)目在SCT第二十五届会议之后得到修正,目的是使申请人在提供工业品外观设计由设计人转让给申请人的证据时有更多选择。 说明2.06 第(ix)目是在SCT第二十六届会议之后写入的。 说明2.07 第(xi)目是在SCT第二十四届会议之后写入的,目的是让主管局能够获得可能影响工业品外观设计可注册性的信息,或者评估申请是否是在适用的宽限期内提出的。之前版本的文件中使用的“新颖性”一词被“注册资格”代替,目的是不要不必要地缩小本条款的范围。 说明2.08 第(xii)目按文件SCT/25/3中提出的建议得到保留,原因是对第9条关于在一段时期内保持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公布的讨论仍在继续。 说明2.09 第(xiv)目是在SCT第二十五届会议之后写入的。有关方没有义务规定不同的保护期。但是有关方确实允许申请人选择不同的初始保护期的,必须提供所申请保护期的说明。 说明2.10 第(xv)目是在SCT第二十五届会议之后写入的。“证据”一词旨在包括发票的副本,但也可以广义理解为包括一切支付形式。 说明2.11 第(2)款。经过SCT第二十六届会议的讨论,建议修改第(2)款的措辞,以与第8条第(1)款措辞的修改保持一致。 第3条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图样的细则 (1) [工业品外观设计图样的形式](a)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图样由申请人选择,须采用下列形式: (i) 照片; (ii) 图片; (iii) 主管局接受的任何其他可视图样; (iv) 上述各项的任意组合。 (b) 工业品外观设计图样可由申请人选择采用彩色或黑白色。 (c) 图样应当仅表现工业品外观设计本身,不含任何其他内容。 (2) [关于制图的细节]尽管有第(1)款(c)项的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制图可以包括: (a) 虚线或点画线,以表示不构成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一部分的内容; (b) 明暗阴影,以显示立体外观设计的轮廓或体积。 (3) [视图](a) 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由申请人选择,用一个完全揭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视图来表现,也可以用多个完全揭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不同视图来表现。 (b) 尽管有(a)项的规定,完全显示采用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产品或将采用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产品需要增加具体视图时,主管局可以要求提交此种视图。但是,增加的视图揭示了影响外观设计的新内容,从原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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