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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二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4楼整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于2011年6月27日出具了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111351号《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
要求,本所律师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同时,鉴于原《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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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年3月31日,自该日期后发行人已有部分事项发生变化,并已由深圳鹏城对
发行人截至2011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11年10月16日出具深鹏所
股审字[2011] 0167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因此,本
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于2011年10月20日出具了《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
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
告(一)》(以下分别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
础上,于2011年11月22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就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于2012年1月4 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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