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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都更新审议案
附表二 新竹縣都市更新審議案(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表
一、本營建單價提列基準於民國103年5月29日提經本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6次會議通過,做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工程造價審議參酌。 二、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單位:元/坪)
構造別
鋼骨造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鋼筋混凝土造
建材設備等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1~5層
53100
60200
76200
6~10層
68500
77500
98200
11~15層
87500
95700
116800
76900
87200
110400
16~20層
97200
106300
129700
84500
95700
121200
21~25層
106600
116600
142200
92400
104600
132500
26~30層
136300
149000
181800
113500
124200
151500
31~35層
143100
156400
190900
119200
130300
159100
註:1.本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之物價基準日為民國103年5月。
2.有關本標準單價表之複合式結構運用原則,請參閱提列基準(四)之說明。
3.有關建築物地下層加成計算方式,請參閱提列基準(五)之說明。
4.有關建築物樓層高度加成計算方式,請參閱提列基準(六)之說明。
5.有關本標準單價表之物價指數處理措施,請參閱提列基準(七)之說明。
6.有關35層樓以上之樓層需放入特殊因素考量,並另案研析。
7.本標準單價表之建材設備等級: (1)第一級:為一般等級 (2)第二級:為中高級等級 (3)第三級:為高級等級。
8.建築工程造價因設計內涵及建築量體規模大小而有所差異,故實際造價應依本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為準。 三、建築物工程造價核計原則(本提列項目與其他已提列之共同負擔項目不得重複)
(一)包含項目
1.建築工程。
(1)假設工程。
(2)基礎工程。
(3)結構體工程。
(4)外部裝修工程。
(5)內部裝修工程。
(6)門窗工程。
(7)防水隔熱工程。
(8)雜項工程。
(9)景觀工程(庭園及綠化工程)。
(10)設備工程(電梯、衛浴、廚具等設備)。
2.機電工程。
(1)電氣工程。
(2)弱電工程。
(3)給排水工程。
(4)生活廢水工程。
(5)消防設備工程。
(6)通風工程。
3.勞工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費。
4.施工稅捐、利潤及管理費。
(二)不包含項目
1.拆除工程。
2.建築設計費、鑑界費、鑽探費、建築相關規費。
3.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4.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相關費用(含土地成本、地上物拆遷、道路開闢費用)。
5.公共設施及公益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或捐贈本縣都市更新基金。
6.物價調整費。
(三)特殊因素,得專案研析說明另行設計及提出價格說明者:
1.特殊大地工程(含地質改良,不含一般基樁)。
2.山坡地開發工程。
3.特殊設備(包括機械停車、空調設備)。
4.綠建築設施。
5.大樹保護及遷移費用。
6.隔震、制震構造。
7.特殊設備及工法或行政單位要求。
8.特殊外牆工程
9.特殊屋頂形式或構造。
10.環境監測費。
11.其他。
(四)複合結構計算(建築物使用用途:辦公室、住宅、店舖及一般市場)。
1.建築物主體有兩種以上構造時,其單價應按其構造比例及本表單價加權計算之。前述所稱建築物主體係指地面層以上之建築物結構。建築物之結構不同類別時,其單價應按其各類使用比例及本表單價加權計算之。
2.同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分屬兩種以上不同樓層時,其單價應按各部分所佔樓地板面積比例及個別單價平均計算之。若地下層連通且建築物主體有兩種以上構造時,其單價應按各部分所佔比例,提出合理分算方式進行計算之。
(五)建築物地下層超建加成計算:下列情形者得按標準單價依下列核計原則另計加成:
1.地上層7層至15層建築物其地下樓層超過2層。
2.地上16層以上建築物其地下樓層數超過3層。
以上各超建樓層之實際面積按核列地面層以上認列單價依下述算式加計造價:
1.超建第1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30%。
2.超建第2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40%。
3.超建第3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50%。
4.超建第4層(含)以上部分,該層加計造價60%。
(六)建築物樓層高度加成計算:建築物之樓層高度以標準高度為4m內為主,有下列情形者,得按標準單價依下列核計原則另計加成:
1.樓層高度超過4m(不含4m),每增加0.1m該層加計造價1%進行計算。
2.後續樓層高度以此類推方式進行加計造價。
3.其中一樓設計如供住宅使用者以4.2公尺為基準高度,如供商業使用者以4.5公尺為基準高度。
(七)物價指數處理措施及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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