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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下移治权单位应与产权单位相适-中国农村研究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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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下移治权单位应与产权单位相适-中国农村研究网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中农报告 Institute for Chinese Rural Studies ·RCR 自治下移:治权单位应与产权单位相适 ——基于全国 25 省 296 村 8041 位农民的调查与研究 (报告正文)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调查咨询中心 我国产权单位与自治单元错位问题突出,而产权单位与治权单位 的一致是扭转农村自治困境的新抓手。为此,实现治权单位的下沉势 在必行。2015 年 2 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依托 “百村观 察”项目平台,对全国25 个省 296 个村庄 8041 个农户就“产权单位 与治权单位影响”进行了专项调研。调查发现:全国农村土地逾八成 在村民小组层面,但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尚在行政村层级。产权 单位与治权单位严重脱节、错位,导致民主选举弱化、民主决策虚化、 民主管理淡化、民主监督软化。最终形成自治绩效低下、民主运转乏 力的困局。为此,部分地区先试先行,大胆创新,推动治权下沉,实 现治权单位与产权单位的 “匹配”。治权与产权单位的一致,带来村 民自治参与度高、自主性高、效能感高。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建 立与产权单位相适应的自治权单位,引导村民治权单位下沉,将村民 自治的基本单元回归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层面。 一、非对称性的基本情况 1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中农报告 Institute for Chinese Rural Studies ·RCR 产权单位与治权单位的错位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村庄发展的重大瓶颈。这一 “瓶颈”(非对称性问题)体现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逾八成产权 单位划分到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只是名义上的集体产权所有者,是“虚位”的。 行政村虽然不是集体产权的所有者,但其是法律定义上的法人单位,在村治中享 有治权,是“实权”者。这种“村实组虚”的状态形成于过去,影响着现在,决 定着未来。目前具体表现在区域分布、村庄规模(面积和人口)、居住形式和有 无集体经济等几方面。 1.超过八成村庄的土地产权单位在村民小组,两权(治权和产权)单位错位 较普遍。 1978 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分到各家各户,即分田到户。而 不同的土地划分单位意味着产权单位的不同,为了更好地探究土地划分单位分布 情况,对296 个村庄进行调研发现,82.09%的村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土地划 分,17.91%的村庄以行政村为单位来划分土地。由此可见,分田到户时,绝大多 数的村庄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来划分土地,近两成的村庄的产权单位在行政村。 表1 村庄土地产权归属情况(单位:个,%) 产权单位单位 样本量 占比 村民小组 243 82.09 行政村 53 17.91 合计 296 100.00 有效样本:296 2.东中西地区两权错位并无明显差异。 从东中西不同地区考察,在296 个有效村庄样本中,东部地区以村民小组为 土地划分单位的比重仅比中部、西部分别高出 0.46%、0.44% 。三个地区土地划 分单位均以村民小组为主,比重均在八成左右,与全国总体情况保持一致。可见, 东中西地区土地产权归属并无明显差异。 2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中农报告 Institute for Chinese Rural Studies ·RCR 表2 不同地区村庄土地产权归属情况(单位:个,%) 产权单位 地区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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