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作业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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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作业须知

臺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 98年08月20日修訂 壹、法令依據: ㄧ、「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二、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 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3條。 四、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15條。 五、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 貮、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 圖1 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流程圖 叁、指標及劃定基準審查 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檢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1人以上同意書。 二、申請基地規模 (一)申請基地規模應符合下列項目之ㄧ 1.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前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應檢附下列書圖:申請書乙份(附件 表-1、表2-7)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附件表-2)。(A4格式、乙式份,橫寫並裝訂於左方) 指標調查表(附件 表-3)。(A4格式、乙式份,橫寫並裝訂於左方) )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簽署卡(附件 表-4)及鑑定切結書(附件 表-5)。(第1次辦理簽署者,需附以上文件)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位置示意圖2.地形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清冊.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合法建物證明.現況照片(包括各棟立面).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建築物棟別標示圖.切結書.其他(依實際需求檢附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96年11月29日府都新字第09631098300號令臺北市政府受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空地過大基地處理原則不得造成畸零地情事,畸零地係指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得由申請人委託建築師檢討,並出具證明文件 2.辦理鄰地協調規定: (1)辦理要件:民間申請指標階段自行劃定案,非完整街廓基地具下列之一情形者,須由申請人辦理鄰地協調程序: a.其鄰地建物年限符合指標三; b.相鄰土地未達1,000平方公尺。 (2)辦理程序: 申請人應以雙掛號通知鄰地所有權人參加協調會並以雙掛號函寄更新意願調查表予鄰地所有權人,協調會通知單及意願調查表應加註「有關更新相關法令規定可參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法令園地(.tw/)」 (3)應檢附文件: a.協調鄰地是否參與更新意願之事實與經過證明(含雙掛號回執聯、協調會通知單) b.鄰地所有權人更新意願統計 (4)鄰地納入更新單元範圍之原則: 鄰地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50%以上同意參與更新。 (5)公辦鄰地協調之要件: a.申請案鄰地未達1000m2,由申請人評估鄰地合併更新之可行性後,仍未納入者。 b.未符合作業須知規定評估鄰地合併更新之可行性,且申請人無意願併鄰地納入更新單元範圍,於更新計畫送本市都委會審議前,經鄰地陳情人向本處申請者。 c.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臺北市都市計畫委會決議請本處協調者。 (五)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指標。1.申請要件:屬未經劃定更新地區,且市地重劃辦理完成後仍符合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 2.申請時間:應俟市地重劃作業確定土地權利分配後,始得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十)有關更新單元外圍未開闢計畫道路處理原則如下: 1.「未能供公共通行」之計畫道路「得納入更新單元範圍」或「於更新計畫書載明協助開闢」。 2.「可供公共通行」之計畫道路為避免影響其它非計畫道路所有權人之權益,原則不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內。 3.未開闢且「未能供公共通行」之計畫道路,應詳細說明納入理由,並納入範圍應包含更新單元臨接計畫道路之範圍。 (十一)有關郵政用地參與都市更新辦理方式: 1.函詢中華郵政公司參與意願及會請都市規劃科協助檢討是否仍須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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