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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容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以及市辖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辖区内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务、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管理原则]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来源]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特许经营]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特许经营单位负责经营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建设、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辖县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由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要求]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管线控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建设的管线位置。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的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计划] 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标准]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管廊建设要求]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第十五条[管廊建设要求]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第十六条[建设程序和质量要求]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落实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管廊抗地质灾害能力。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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