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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上课课件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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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的权力 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 在军事方面: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   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 美国总统的权力 在司法方面,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所以,总统往往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西方国家元首制度 终身任职制 任期                                 限期任职制 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历史发展: 1949年至1954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历史发展: 1949年至1954年 其具体职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如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监督法律、法令的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等; 另一类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如签发、颁布国家法令,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颁布国家的勋章、奖章,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国家最高领导人,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等。 前一类职权表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当时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后一类职权则表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同时兼为中国的国家元首。 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历史发展: 1954年至1975年 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这表明,我国采取由合议制的集体领导和个人作为国家代表相结合的国家元首制度。 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在这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如《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    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历史发展: 1975年至1982年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 粉碎“四人帮”之后不久,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1978年宪法。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   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历史发展: 1982年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已经确定下来。现行的国家主席制度与1954年宪法中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相同新的国家主席制度较之于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制有不少发展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发生了较大变化。 B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填补办法更加完备。 C 现行宪法对国家主席的任期和连任问题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主席的性质及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于首脑部位,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 从性质上说,中国的国家主席是国家集体元首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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