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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教材课件第8章建筑工程合同和工程索赔法律制度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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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全措施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合同法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采取保全措施。 (1)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已到期的对第三方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8.4.3 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合同履行的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四种。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8.4.4 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1.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解释》第23条也对于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如何进行鉴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解释》第13条规定:“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13-0201)第13.2.3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 (1)因变更引起的纠纷 ①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 调整单价时会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工程量增减幅度达到多少就要调整单价。二是将单价调整到多少。如果在承包合同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就会导致纠纷。 ②工程质量标准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 《解释》第16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因利息产生的纠纷 《解释》第17条对于计付标准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解释》第18条也对何时开始计付利息做出了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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