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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司法普通公司法第十六章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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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2 反收购和公司法规则 公开要约收购是典型的敌意并购行为,常常没有得到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支持,故而也常常引起反收购或反接管的行为,尽管不是所有的目标公司董事会都会这么做——有时候也会采取协商方式。 美国有些州的公司法中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有义务调查要约收购人是否属于善意,有义务采取谨慎小心的态度对待提议的要约条件。在评估是否构成善意要约的时候,董事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要约价格的变量是否充分;(2)要约对价的性质;(3)收购者试图取得的是全部还是部分目标公司股票;(4)如果要约收购构成规制对象,要约收购得到规制机关批准的前景如何;(5)要约人的背景、业务实践和动机。 * §16.4.2 反收购和公司法规则 除了调查义务之外,公司以及董事会可以通过事前和事后机制(相对要约收购行为而言)来进行反收购的行为,这些手段很多,并且不断被创造出来,分类也极为不同。 一般来说,主要的机制包括: 1.防鲨网(Shark Repellents) 2.毒药丸(Poison Pills) 3.其他机制 * 1.防鲨网(Shark Repellents) 这是事前机制,主要是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以便阻挡公司被接管或并购。这又主要分为两种,与公司董事会有关的条款和对特定交易的超级多数票(Supermajority)要求。具体来说,包括:(1)分类董事会。(2)超级多数票规则。(3)公平价格。(4)超级多数票和公平价格条款,即将前两者结合。 * 2.毒药丸(Poison Pills) 毒药丸的正式名称为“股东期权计划”(Shareholder Right Plan),是最主要的反并购方法,有多种不同形式,但本质上都是采用赋予股东某种期权的方法。 之所以称之为毒丸,是因为这些期权计划常常对公司本身也会有负面作用,但是由于公司“有毒”,所以可以阻挡外来的“鲨鱼”。 弹入期权,也翻译为翻入,是指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比如某人持有了公司10%的股份,每一个在外流通股均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期权,不需要董事会的批准或同意(如果不需要批准,则称为“空白支票”,Blank Check),就可以以约定的较低市场价格认购目标公司一定的股份。 而弹出,也翻译为翻出期权,和前述的不同,是在目标公司被并购之后,行使转换或购买权,取得收购公司的股份(因为存在着换股行为)。 * 3.其他机制 还有很多其他的机制可以用于防御,比如: (1)先要约规划(Pre-offer Planning),也称为“黑皮书”(Black Books),即规定一系列的动作针对敌意要约。 (2)早期预警系统(Early Warning System),主要是公司去查询每日的股票交易记录,发现非正常的和大宗的交易。 (3)防御收购(Defensive Acquisition),公司在被要约收购的同时,去购买足以占领市场份额引发反垄断审查的其他公司。 (4)双层股权结构(Dual Class Stock Plans),即将公司股票分为不同的种类,但这种分类股权常常带来更多的副作用,而且常常是必须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进行安排,缺乏效率。 (5)回购股票,回购常常会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上升,从而阻挡要约人。 * §16.4.2 反收购和公司法规则 还有一些更为极端的手段,比如: (1)销售皇冠宝石(Selling the Crown Jewels),将公司最有价值的资产出售,以打消接管者的意图; (2)坚壁清野(Scorched Earth),升级版的销售皇冠宝石,指卖掉许多资产,或者若控制权一旦改变就将许多重大的负债到期日安排成立即偿付,即所谓提前或加速偿债条款(Accelerated Loans); (3)白衣骑士,目标公司完全售给友善的第三者避免被不友善的接管者取得。 类似的措施还可以列举很多,但这些很少被使用,另外在法律上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 * §16.4.2 反收购和公司法规则 除了公司自行采取的措施之外,在公司法上,由于要约收购带来极大副作用,并且产生政治上的抵触情绪,在美国法上,各州逐步出现了诸多的反并购规则。这些规则也存在着一个进化过程,一般认为存在着三代不同的规则。 第一代反接管立法采取了和Williams法的披露、登记和程序限制相类似的机制。 第二代立法主要包括四个具体机制:(1)控股股份收购条款。(2)公平价格条款。(3)业务结合条款。(4)现金出局条款。 第三代反敌意接管立法是从1987年开始的,主要是在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印第安纳州立法之后,允许在不违反Williams法和州立法权限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公司法调整。 * §16.5 本章小结 公司变动和公司交易是以公司为客体的活动,是公司法中重要而且比较艰深的内容。本章从并购的基本概念和一般原理开始,对作为客体的公司应当如何看待,如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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