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天河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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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天河区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GZ020611002-01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主管部门:天河区民政局 受理机构: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结果: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一、办理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 (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1.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2.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或广州市+某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场所;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三、所需材料 (一)无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系统自动生成),并附章程草案(推荐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里面的示范文本之一、二、三拟定);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6.《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报备表》(系统自动生成),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报备表》(系统自动生成),并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并提交单位或者个人产权证明。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为住宅且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还需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民非成立表A6); 10.冠“区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的,举办者(举办单位)申请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开办资金的,仍需提交验资报告;不申请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开办资金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申请直接冠“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须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系统自动生成),附章程草案(民办教育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草案推荐按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拟订);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6.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报备表》(系统自动生成),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报备表》(系统自动生成),并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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