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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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2011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置于室内的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条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简易建筑物、危险建筑物、违章建筑、置于建筑物内的财产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五)机动车辆碰撞。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管、暖气管(片)年久失修或在安装、检修、试水、试压期间破裂漏水; (二)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机动车辆碰撞;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及使用不善导致的损毁; (六)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的人员或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第十二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应按照其重置价值来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应按照其实际价值来确定,并分项在保险单中载明;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之乘积。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时,保险费按照短期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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