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修正案-台北不动产开发商业同业公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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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修正案-台北不动产开发商业同业公会

訊息通知971015-006 PAGE PAGE 3 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重要訊息通知 一、本會爭取儘速通過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修正案將陸續公告實施: (一)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業經97年10月1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07946號令修正發布( (二)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修正案業於97年10月14日經市政會議通過(發布版本詳附件二),預計10月底發布實施。 二、為讓進行中更新案順利適用新法,本會再爭取主管機關就「審議中更新案配合新法修正事業計畫」簡化其程序,以維持更新推動安定性。 三、97年10月27日市府召開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會第5次會議,業提案就「實施者因都市計畫或相關法令變動自行修正計畫」之處理原則,作成以下 (一)「報核後、公展前」實施者自行修正計畫者,免再自辦公聽會,逕送修正後書圖續審。 (二)「公展期間或公展後」實施者自行修正計畫者,應通知相關權利關係人修正內容、「公開閱覽」(20日)地點及「說明會」時間地點(代替公展、公聽)。 特敬告 貴公司此重要訊息。敬頌 商祺 理事長 吳寶田 97年10 <附件一>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內政部97.10.15台內營字第0970807946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未實施容積率管制之建築基地,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規定。 第三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以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捐贈公益設施土地成本+興建成本+提供管理維護基金)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第五條??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或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闢毗鄰基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第六條?? 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保存維護所需經費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如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獎勵。 第七條?? 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配合都市發展特殊需要而留設之大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騎樓,其容積獎勵額度不在此限。 第八條??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獎勵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自願繳交建築物造價一定比例金額之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還,納入當地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都市更新基金;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保證金,應由實施者提供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 實施者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 第九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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