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守御神乐惠疾病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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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守御神乐惠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守御神乐惠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友邦附加守御神乐惠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 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 (释义一)后首次发病 (释义二),且被专科医生 (释义三)首次 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七种疾病 (释义四)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疾病确诊时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主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和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疾病保险金四项金额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 时日、满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疾病确诊时日为准。 本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均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 (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释义六);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释义七)。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 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本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 (3)主合同效力终止;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分别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H2178-01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 第九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条 借款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借款。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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