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中国矿业金融与投资高峰论坛探矿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案例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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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中国矿业金融与投资高峰论坛探矿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案例教案

清华大学中国矿业金融与投资高峰论坛 探矿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案例 ——矿产资源政策与法规分析 魏铁军 国土资源部两法修改办公室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2007-5-24 * 【案情模拟】 甲地质队拥有某钼矿的探矿权。某年某月某日,甲地质队与乙矿业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探矿权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转让款100万元,并由乙公司委托甲地质队进行探矿。其间,双方未向原探矿权发证机关提出转让申请。次年初春,在探矿权转让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乙公司先期投入200万元进行勘查,初步判断该钼矿储量较大,甲地质队要求追加转让费200万元。乙公司同意并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之后,乙公司又追加投入800万元深入勘查,勘查结果良好。甲地质队看到该钼矿的前景较好,进一步反悔,不愿意再转让探矿权,因而要求终止合同。乙公司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 【案例分析(一)】 这是一宗违法转让探矿权引发合同纠纷案例,在矿业权转让中经常会遇到。由于这类转让没有得到原探矿权发证机关的批准,转让行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交易双方只是发生了债权的变动,没有发生物权的变动,双方都得不到矿产资源法的保护,双方合同纠纷的民事部分也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的调整范围,应依据一般法进行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及无效合同的责任划分。 * 【案例分析(续1)】 《合同法》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解释》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矿产资源法》6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0条“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案例分析(续2)】 甲地质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没有生效,则甲地质队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8条“探矿权人为探矿权转让申请人,应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转让申请”。 《合同法》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钼矿储量较大是一个商业秘密。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地质队应返还转让费、退回实际投资、相关利息以及乙公司投资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 * 【案例分析(续3)】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甲地质队从未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 探矿权权利义务是否转移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转移,或交易双方实际投资关系的变化。本案例中既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移,也发生了实际投资关系的变化。因此可以判定甲地质队属违法转让探矿权。 14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种判决】 本案例抽象于众多的实际案件,主要是乙公司到法院起诉甲地质队,乙公司与甲地质队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也是各不相同的,究竟如何判决在这里不是讨论的重点,对于三种可能判决的讨论更有普遍意义。 * 【三种判决(续1)】 第一种判决认为,具体的探矿权转让行为未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乙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被告甲地质队将转让费300万元退回乙公司,乙公司将可能控制在手的勘查许可证退回给甲地质队,乙公司实际投入1000万元不予赔偿。 * 【三种判决(续2)】 第二种判决认为,具体的探矿权转让行为未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乙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转让行为合法性待定,因为乙公司已两次支付转让款300万元并已投入1000万元巨额勘查资金,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转让,甲地质队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判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到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补办探矿权转让手续。 * 【三种判决(续3)】 第三种判决认为,具体的探矿权转让行为未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乙公司与甲地质队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并可以依法依约定解除,探矿权转让行为合法性另案审查,判定按照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合同:被告甲地质队将转让费300万元退回乙公司,乙公司将可能控制在手的勘查许可证退回给甲地质队,甲地质队赔偿乙公司实际勘查投入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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