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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培训

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 政策培训会 关于项目 ——文件第一条 文件内的项目 关于项目 ——文件第一条 文件外的新项目 关于价格标准 ——文件第二条 关于可另收费一次性器械 ——文件第三条、附件2 可收费范围界定 关于可另收费一次性器械 ——文件第三条、附件2 价格管理规定——按照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 关于手术特殊仪器设备 ——文件第四条、附件3 可收费范围界定 关于临床用血和药品 ——文件第五条、附件4 药品、血液若未在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或“说明”中被明确注明“含”的,可另外收费,价格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价格公示和监督检查 ——文件第八条 关于价格公示和监督检查 ——文件第八条 编码设置 关于价格公示和监督检查 ——文件第八条 名称设置 关于价格公示和监督检查 ——文件第八条 除按规定另收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手术特殊仪器设备使用费外,各医疗机构不得将临床诊疗中应配备、使用的材料以各种名义让患者外购,违者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查处。 关于临床诊疗类项目 ——附件1 关于临床诊疗类项目 ——附件1 关于临床诊疗类项目 ——附件1 同一切口即同一手术入口,指开放手术、内窥镜手术、自然腔道手术的入口。 主要手术的确定,以诊断结论为准,知情书、医嘱记录、明细清单要将主要手术、第二、第三手术写清楚,并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的或其他解释不清的情况,以最有利于患者的收费方式计算。 注意明细清单上,要写清楚手术全价,以及折扣比例(75%或50%),不能简单写计算结果,因为实行的是最高价格管理。 关于“照顾对象” ——优惠政策 “照顾收费”对象至本市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可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享受服务类价格标准减免50%计收的优惠政策,但诊查费、会诊费、体检费、鉴定费、出诊费、救护车费、院前急救费、氧气吸入、煎药费、口腔牙齿修复费,以及临床用血、各类药品、另外收费材料及手术特殊仪器设备使用、未纳入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项目除外。 关于“照顾对象” ——照顾对象的定义 “照顾收费”对象是指同时满足4个条件的患者 关于“沪价费[2009]005号”几个说明 谢 谢 大 家 举例说明 * * 临床诊疗类文件的解读 不得参照收费 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不得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并收费 不能套用同一项目下的a、b……看清具体所“指” 没有获得准入的不能开展和收费 严格按项目内涵的规定计收,没有对应的,一律按新项目进行申报 附件1-4项目中涉及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的,虽然没有限定医院,但仍应按卫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例1 新项目的临床准入管理 新规定 ——卫生医政 垃圾桶 2009年5月1日前的新项目准入批文 市医学会 (受理机构)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重新申报和批复 市卫生局重新公布新项目和对应开展的医院 关于上浮15% 限三级医院。要正式获得执照,没有获得的,从获得之日起再上浮 限33开头的手术治疗项目,麻醉除外 上浮15%仅指“价格标准”这一栏,项目说明中有“可加收……元”的,加收部分不得再上浮15% 上浮后以“元”为最小计价单位,计算出现的角分,一律不得进位计收 可以不上浮,可以不加收 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文件所有附件的价格标准均为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 说明中“可加收……元”的,都根据计价单位来计价。如310300106泪道探通术,20元/眼,说明中“激光可加收100元”指每眼可加收100元 列入附件2的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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