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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 第九节 药品使用管理 曾爱华 二 药品价格的管理 (一) 药品价格定价方式 在《价格法》的指导下,《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指导价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到质价相符,保护用药者正当利益。 市场调节价: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价格合理药品。 二、政府定价药品目录 国家定价药品的范围:列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省级政府定价的药品,包括列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民族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等。 ㈠ 药品广告管理 1.药品广告定义: 利用各种媒体或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广告。 2.管理形式: ①广告审批管理机关:药监部门 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商部门 三 药品广告管理 药品广告作用: 在于向医药工作者或消费者宣传药品的功能和用途,提供用药信息,有助于医师或病人根据广告信息进行用药选择。同时,也是树立商品形象,开拓药品市场的有效方式。 (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1. 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军队特需药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 限制发布广告的药品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3. 药品广告的内容 ⑴ 药品广告内容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广告的范围; ⑵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用通用名称,并且要求醒目; ⑶ 说明书和药品标准中规定禁忌证的,必须在广告中醒目标示,或醒目标出禁忌证,或有“其他禁忌证详见说明书”的字样; ⑷ 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字样; ⑸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 ⑹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贬低同类产品的词语及“必威体育精装版技术”、“国家级新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语言; ⑺ 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 特殊药品管理(the drugs of special control) 国家对以下4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narcotic drugs)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医疗用毒性药品(medicine toxic drugs)放射性药品(radio active pharmaceuticals) 第十一节 特殊药品的管理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如果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二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定义和品种 医疗用毒性药品(Poisons pharmaceuticals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我国有关部门规定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毒性中药27种;西药毒药品种11种。 1、毒性中药品种:砒石,砒霜,川乌,草乌,马钱子,附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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