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案课件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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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5—问题 1.饭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2.《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实施以后,其中的第29条规定是否合法? 3.在实践中饭店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4.饭店是否有权收取开瓶费呢? 5.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到底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权? 6.饭店是否有权收取开瓶费? 案例分析6—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到底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分析7—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到底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权? 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9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案例分析8—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到底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权? 对于饭店而言,如果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悉真情权,在交易之前,首先将自己的经营方式(谢绝自带酒水及加收开瓶费)告知消费者,同时对店内的酒水明码标价也事先告知消费者,就履行了其告知义务。此时,作为另一方的消费者,就可以在知晓饭店服务方式的基础上对是否在这家饭店用餐做出选择。 在这种基础上,我认为,饭店既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其行为就属于合法经营,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例分析9——既然这样,为什么实践当中还会有如此多的争议呢? 告示是否真的起到了充分告知的效果。 案例分析10——酒店到底有没有权利收开瓶费,到底可以收多少开瓶费? 首先:何为开瓶费? 名为“开瓶费”,实则并不是对“开瓶”这一行为收费,而是弥补商家所损失的酒水利润。 其次,为何收? 1.弥补商家所损失的酒水利润 2.饭店综合成本较大 这个角度来看,首先,我认为酒店是有权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的,这属于自主经营的范围,另外也是弥补酒店综合成本的合理方式。 案例分析11——酒店到底有没有权利收开瓶费,到底可以收多少开瓶费? 肯定这一行为合理合法,只是一个质的层面的问题,而对于酒店可以收取多少开瓶费,则是量的层面的问题,在质的层面我们维护了酒店商家的利益,那么在量的层面我们也应当平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决方案: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就应当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对酒店收取开瓶费作出统一规定,可以对不同级别的酒店结合其不同高低的成本,分级制定收取费用的标准。 案例分析12——结论 我认为本案中酒店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也有权收取开瓶费,但前提是,在消费者用餐前,必须将酒店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消费者,同时酒店的酒水明码标价,使消费者得以充分实现其知情权。而本案中酒店似乎在用餐前并为给与顾客充分的告知和解释说明,这是本案出现争议得症结。另外,对于开瓶费收费标准的问题,如果将来有相关规定,酒店一定要按照标准收取,并在用收取开瓶费之前向消费者出示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13——相关资料补充 第一,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应当定位在要约邀请而非格式合同,这由利于防止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既然是要约邀请,受要约人自然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所以,告示中的内容不属于强制消费,为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案例分析14——相关资料补充 第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既然是交易,就是双方行为,那么自愿就是两厢情愿,消费者有权选择不在禁止自带酒水的饭店吃饭,酒店就有权拒绝为自带酒水的顾客提供服务。我认为,应当考虑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考虑的是社会整体的平衡协调,而不只是代表某一群体的利益,我们不能够只考虑消费者的权利。 案例分析15——相关资料补充 第三,在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和形式较为特殊,主要是公用企业或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旅游餐饮行业是一个可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营者并不处于独占或垄断地位,酒水和服务消费的替代性十分明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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