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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40-70Mta-潞安集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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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40-70Mta-潞安集团

前 言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4.0~7.0Mt/a 产能释放项目(以下简 称“常村煤矿产能释放项目”)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晋东煤炭基地潞安矿区内, 2 设计能力 7.0Mt/a,井田面积 107.3818km ,横跨路村、上村、北岗等乡镇,行政区划 隶属屯留县管辖。主工业场地位于屯留县东部 13km 北渔泽村西,南距长治市 24km 。 王村副井场地位于主工业场地西侧 3km 处王村。 常村煤矿原设计生产能力 4.0Mt/a ,1983 年 11 月经国家计委批准开始筹建,1995 年 9 月建成投产。1996 年 2 月,原煤炭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以环监验(1996)018 号对常村煤矿进行了联合验收。 2009 年 8 月,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煤炭[2009]228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山西温家庄等 联合试运行煤矿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将常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为 7.0Mt/a 。2012 年 4 月,山西省发改委以晋发改能源发〔2012 〕381 号文核准常村煤矿产能释放项目,生产 能力为 7.0Mt/a 。 2012 年 2 月,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2]56 号文批复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 4.0~7.0Mt/a 产能释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 年 10 月,山西 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4]1206 号文对“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 煤矿 4.0~7.0Mt/a 产能释放项目试生产申请予以复函”。 本次环保验收调查针对常村煤矿产能释放项目,生产规模从 4.0Mt/a 释放到 7.0Mt/a 的内容。验收内容包括:主工业场地内增建的动筛车间、末(精)煤筒仓、快速装车站 等设施,更换的井下采煤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及主副井提升、通风设备;王村副井工业 场地,布设副立井、回风立井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辅助环保设施;西泼风井场地的锅炉 房脱硫除尘设施改造;Ⅲ号排矸场。本项目实际总投资 18.68 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 21968.54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11.7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 13 号令)等有关规定,常村煤 矿产能释放工程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可以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受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委托,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 有限公司承担了常村煤矿产能释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项 目组即开展了对工程的现场核查、井田范围内及周边村庄饮水情况以及采空区和沉陷 区生态恢复情况调查,走访了屯留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了验 收监测工作,在此基础上,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煤炭采选》 (HJ672-2013 )编制完成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4.0~7.0Mt/a 产能释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本次验收调查工作,得到了山西省环保厅、长治市环境监测站、屯留县环保局以 及相关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4.0~7.0Mt/a产能释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1 总 论 1.1 编制依据 1.1.1 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 年 9 月 1 日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9 月 1 日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6 月 1 日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 4 月 1 日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 3 月 1 日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 7 月 1 日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施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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