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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工商系统-威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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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工商系统-威远

内江威远县工商系统 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 序号 项 目 实施行政许可机关 及许可方式 设定依据 备 注 第一类 综合类 1 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国务院批准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含行政区划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36号):“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 国有独资公司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七条:……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法定授权部门,不需提交授权文件。 3 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4 国有企业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本《目录》的其他前置许可还应提交相应许可文件。 5 城镇集体企业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涉及本《目录》的其他前置许可还应提交相应许可文件。 6 乡村集体企业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 涉及本《目录》的其他前置许可还应提交相应许可文件。 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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