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宣讲-南昌国家税务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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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宣讲-南昌国家税务局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和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操作实务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 建筑安装业的增值税困惑: 异地承建合同如何纳税? 问题:异地项目使用总机构的设备等,导致进项税额在总机构集结,而建筑服务收入按属地原则在异地,如何计算增值税? 在劳务发生地预征:2%或3% 《有关规定》一、(七)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如何执行?(2016年17号公告) 3、房地产企业预征税款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中的困惑:进销项错配问题 36号文件的解决之道: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新老项目) 简易征税项目:预缴税额=预收款/(1+5%)*3% 新项目:预缴税额=预收款/(1+11%)*3% 具体如何操作? 4、原已有一般纳税人业务的建筑企业留有留抵有余额的税额计算方法 我公司原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有房屋租赁业务交营业税,且每年超过500万元,请问以前的增值税留底可以在现在抵扣吗? 《有关规定》 二、(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何处理?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 案例:A公司,从事货物销售、建筑业等业务,5月1日起营改征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2015年4月底留抵税款100万元,5月份取得货物销售收入200万元(不含税),建筑服务业收入200万元(不含税),当月取得进项税额5.1万元。 200*17%+200*11%-5.1-100=-49。1 计算错误。 正确的计算方法见下图: 项目 栏次 计算 4月底留抵税额 1 100 货物销项税额 2 34 应税服务销售项税额 3 22 进项税额 4 5.1 抵减前应纳税额 5=2+3-4 50.9 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 6=2/(2+3) 0.6071 货物的应纳税额 7=5*6 30.90 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 8(71,为1;71,为7) 30.90 服务应纳税额 9 20 抵减后应纳税额 10=5-8 20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营改增”税务风险提醒 (一)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专票开具的对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汇总开具的发票的要求 发票管理涉及法律责任认定 合同条款的约定有哪些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流程导读及风险分析 1、专票的认证及抵扣期限规定带给企业内部票据管理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3号公告放开至AB两级)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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