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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试行(试行 ))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试行试行 ))
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 《特种设备
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令第 13号),总局制定了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及各相关单位贯彻本规程时,应当按照如下要求,确认以往相关型式试验的结果:
一、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与本规程实施时所执行标准不一致的,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正在修订中且
本规程规定内容与该标准要求差异较大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有有效期限规定且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一律重新
进行型式试验;
二、涉及首次申请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进行型式试验,但申请制
造许可期间,原型式试验结果在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试行(试行 ))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试行试行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 《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
目录》(附件 1,以下简称 《目录》)。
第三条 《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 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
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 1年以上 (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 《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 2年进行 1次型式试验 (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
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 4年进行 1次);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
的。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
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
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
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 (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
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 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
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 《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
细则》执行。
第六条 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测量精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质量、力、距离 (长 )、时间和速 的测量精 为±1%;
(二)加速 、减速 的测量精 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 为±5%;
(四)温 的测量精 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 为±2.5%;
(六)压力的测量精 为:
1.压力不大于 200KPa为±1%;
2.压力大于 200KPa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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