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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第十章 建筑工程其他相关法规
第十章 建筑工程其他相关法规 第一节 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度 我国的标准分级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范围 工程建设标准涉及范围广泛,包括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石油化工、轻工、林业、农牧渔业、市政公用设施等。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方式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综合利用的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建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四、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储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节 消防法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规定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变更。 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 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 。 关于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所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二、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职责 。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四节 保险法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承保范围 除外责任 保险期 保险金额 免赔额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的组成 第五节 劳动法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分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裁员的法律规定。 劳动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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