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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1 质量事故含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调试及设备等原因,影响设备寿命,降低设备安全性或造成永久性重大缺陷,影响原有的使用功能,造成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均称为质量事故。
1.2质量事故分类
1.2.1 记录事故:在施工中一次返工损失较少,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1.2.2 一般事故:在施工中一次返工损失较大,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1.2.3 重大事故:在施工中一次返工损失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1级,100万~300万为2级,30万~100万为3级,10万~30万为4级。
1.2.4 发生以下情况者,不计其直接经济损失,均为重大质量事故: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
1.2.5 专题质量问题:
1.2.5.1 工程的主要设备因制造、设计、安装、调试或运行的原因,造成需返厂处理或现场返修处理的时间超过10天者,均称为主要质量问题,应视为重大质量事故,并写出书面报告。
1.2.5.2 由于设备制造、设计、安装、调试或运行的原因,造成虽未返厂处理,但现场返修处理在十天内者可称为一般材料设备质量问题,视为一般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及专题质量问题报告制度
2.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调查分析,在分析会后五日内填写质量事故报表,内容见附表1-4,待事故处理完后及时填报附表1-4
2.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事故或问题发生后立即以电报或传真报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统一上报公司质量技术部。
2.2.1主要结构开裂严重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2.2.2由于设备制造、设计、调试或运行的原因,发生的主要专题质量问题。
2.3 一般质量事故及设备材料专题质量问题(包括设计、调试、运行),应在调查分析会后,填写附表1-1 1-2 1-3,随质量季报一并报送。
2.4 受局质监中心监督的工程,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工程质监站报告,工程质监站应在48小时内先行电话汇报事故情况,待分析处理后再正式填表一式二份报中心站。
2.5 发生记录质量事故也应及时召开分析会,会后填写质量事故报表,其报表留工程公司、项目部、专业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存查。
上述有关报告、报表施工单位在向上级上报时也同时报送该工程的质监站。
3.质量事故分析
3.1发生事故原因分类(按电力部文件)
3.1.1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3.1.2 勘察设计错误
3.1.3施工方法错误
3.1.4 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
3.1.5 其他
3.2 返工损失金额的计算
返工损失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可拆下重复利用的材料价值
3.3 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组织事故分析会
3.3.1 记录事故:由项目部、专业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其责任单位、施工班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并记录在案。
3.3.2 一般事故:由公司质量技术部组织项目部、专业公司主管质量总工、质量管理部门、责任单位、施工班组召开事故分析会。
3.3.3 重大事故:应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质监站、监理、施工及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
3.3.4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重大质量事故,可提前由项目部(专业公司)经理组织召开内部事故分析会,并通知公司质量技术部参加,以便在业主召开的分析会上提供有关资料。
3.3.5 分析会应分析的内容:
事故情况(经过)、主要原因、事故处理措施,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项目、系统、部位、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当事人(班组),今后防止事故改进措施(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
3.3.6 凡是事故分析会查不出具体的事故责任者时其事故责任者被罚款项均由责任单位领导承担,从工资中扣除被罚金额。
4.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4.1 记录事故:由项目部或专业分公司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尚无细则的单位可参照执行以下规定:
4.1.1 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2%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500元。
4.1.2 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专业公司、施工班组),按质量专业综合考核办法扣1~2分。
4.1.3 项目部以文件方式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4.1.4 公司质量技术部对项目部、专业公司质量检查考核时,复核上述处理规定是否实施。
4.1.5 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0.5~1%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250元。
4.2 一般事故:由公司生产经理或主管质量工作的总工负责组织公司质量技术部、质监委(项目部等)研究决定:
4.2.1 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0.5~1%的罚款,最高金额1000元。
4.2.2 质量技术部以文件方式在全公司内通报批评。
4.2.3 对事故责任单位按公司质量专业综合考核办法扣罚2~5分。
4.2.4 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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