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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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和相关作业防污染备案管理,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及相关单位在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㈠ 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 ㈡ 水上过驳作业; ㈢ 船舶污染物接收(含港口、装卸站); ㈣ 船舶清舱作业; ㈤ 船舶修造、拆解作业; ㈥ 围油栏布设作业。 第三条 长江海事局主管辖区水域船舶防污染备案工作,所属分支海事局及海事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防污染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四条 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前,应会同作业单位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 防污染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㈡ 码头及周边水域基本情况; ㈢ 作业品种和装卸作业流程; ㈣ 装卸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 ㈤ 已配备的安全与防污染设备清单; ㈥ 污染物的接收处理方式、途径的说明; ㈦ 装卸作业安全与防污染制度; ㈧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单位,其经营人应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污染事故应急计划(一式三份)。 作业单位所装卸货物品种固定、靠泊船型基本一致的,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备时应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 第六条 300总吨及以上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业的,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围油栏布设方案》应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围油栏布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 当地水文气象条件、码头概况及技术特征,作业货物的品种及其性质; ㈡ 所用围油栏型号、长度、抗浪性、抗水流等技术数据和生产厂家;回收溢油设施的种类、数量、技术数据和生产厂家;废油贮存或处理设施的种类、数量、技术数据和生产厂家; ㈢ 围油栏布设设计图及布设说明; ㈣ 围油栏布设作业单位情况; ㈤ 溢油应急反应制度、溢油回收方案,废油贮存和处理方案; ㈥ 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围油栏日常保养制度、溢油应急反应演习制度等; ㈦ 因自然条件或其它原因限制,需采取其它有效代替措施的,应对照前列各项提交替代措施方案及理由的资料; ㈧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应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在作业24小时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㈠ 液货船过驳作业申请书; ㈡ 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㈢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的复印件(查验原件); ㈣ 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以及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检验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有辅助船的还需提交辅助船资料; ㈤ 过驳作业方案、管理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的措施和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㈥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㈠ 防污染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㈡ 经营资质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㈢ 接收船舶(设施、设备)接收处理能力的说明(包括接收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资料); ㈣ 接收船舶为机动船的,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簿》的复印件(查验原件),并提交船舶照片三张(正前、正横、船尾); ㈤ 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情况及培训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㈥ 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与台帐表册,包括污染应急措施; ㈦ 接收的污染物去向及流程图,最终处理方式的说明。船舶垃圾交由垃圾转运单位转运的,应提交转运协议; ㈧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港口、装卸站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将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 防污染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㈡ 港口、装卸站货物吞吐量、有毒有害货物货种和船舶进出港流量等情况; ㈢ 接收船舶(设施设备)接收处理能力的说明(包括接收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资料); ㈣ 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情况及培训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㈤ 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与台帐表册,包括污染应急措施; ㈥ 接收或处理流程图,污染物最终处理去向的说明。船舶垃圾交由垃圾转运单位转运的,应提交转运协议; ㈦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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