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采购理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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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采购理念

新规则、新模式、新理念 财政部74号令学习心得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印铁军 政策背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实现“物有所值” 采购目标的需要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要 规范非招标方式操作程序的需要 新规则、新模式、新理念 一、新的评审规则 二、新的监管模式 三、新的采购理念 一、新的评审规则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与招标的规则区别 新的非标方式将供应商对需求的响应和报价切割开来 先是评审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将不能充分响应采购人需求的供应商淘汰出局,同时也将供应商的质量与服务从需求方的角度拉到了相同的水平,复杂的谈判项目还可根据需要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最大可能的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然后则是满足采购需求的3家以上供应商提交报价,其中最后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与招标的规则区别 新规则将需求和报价切割,不需要也不容许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评判,更不可能调整竞价的结果。 新规则既照顾了采购人对需求的管控和灵活变动,又避免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人、监管机构对供应商最终报价的干预、操控,供应商相互竞争的关系使竞价过程更公正、透明。 新的评审规则简单明了,使采购回归到了竞价的市场规则之中 新规则的特点 需求明确是新规则的前提 充分竞价是新规则的保障 程序简化是新规则的必然结果 1、需求明确是新规则的前提 明确需求是采购人的责任 评审专家的作用被严格限制在明确需求的过程中 供应商在细化和明确需求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采购人的责任 在采购需求符合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应该提出明确的采购需求 如果能够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就说明采购需求对市场来说是不够合理或者不够清晰的,就需要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进行调整 为了适应技术复杂、采购前具体要求不能确定等复杂的采购需求,74号令明确了谈判小组可以在谈判过程中对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动。 在进入最终报价时,最终的谈判文件中不会有“非实质性条款”,更不会由此对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价格调整”。 评审专家的作用 评审专家的作用被严格限制在采购需求确定的过程之内,评审专家将对供应商采购需求的响应程度作出判断,直至让不能充分响应的供应商无法参与最后的竞价。 新规则不需要也不容许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评判,更不会让评审专家调整竞价的结果,这与招标评标的综合评分法中评审专家的作用有着本质的区别。 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74号令容许复杂的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因为评审专家在谈判过程没有了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的自由裁量权,他的影响被严格限制在技术审评过程中,而不能对供应商的报价产生丝毫影响,因此,他更像“陪审员”,帮助采购人明确需求、优中选优。 供应商的作用 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都是来源于市场,来源于供应商 供应商也在细化和明确采购需求的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可以在响应采购人需求的同时,就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的变动提出具体的建议,也可以随时退出谈判,使得至少3家实质响应供应商的竞价环节无法启动,从而逼迫采购人回到理性的需求。 2、充分竞价是新规则的保障 竞价的充分性表现在供应商的数量和来源渠道。 充分竞价的基础 两家供应商的特殊情形 征集供应商的渠道 关于推荐方式 注意 充分竞价的基础 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低于3家必须终止采购活动 这是政府采购的强制要求,也是非招标方式充分竞价的基础。 与18号令第43条相呼应:经过公开招标,如果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也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 这样,除了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的4种采购方式将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报价作为充分竞价的统一规则。 两家供应商的特殊情形 27条规定的公开招标只有两家供应商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竞争性谈判的特殊情形,只是为了确实只有两家供应商的采购提供一个出口。因为除了竞争性谈判,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况无法适用政府采购的其他4种采购方式。 非招标方式没有必要转为另一种非招标方式,除非它的供应商具备唯一性。 财政部门在审批这种特殊情形应该保持高度的审慎,避免影响竞价的充分性。 征集供应商的渠道 征集供应商的渠道扩充为有3种,分别是发布公告、从供应商库中抽取或者采购人和专家书面推荐。 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都是来源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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