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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税系统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办法-杭州财税
杭州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地税局随机抽取稽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税局依据总局《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局《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源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确定稽查案源分级处理范围内的随机抽取稽查对象。
第四条 各级地税局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稽查人员名录库。
第五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地税局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随机抽查稽查人员名录库由地税局稽查局综合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定期交换、共享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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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 第七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按对象分为重点抽查对象名录、非重点抽查对象名录、抽查对象异常名录;按管理层级分为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省地税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市地税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县(市)地税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
第八条 市地税局设重点抽查对象名录、非重点抽查对象名录、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县(市)地税局不设重点抽查对象名录,只设非重点抽查对象名录和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抽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条 省地税局重点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源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省地税局负责管辖的税务稽查案源中近五年内未安排过税务稽查的纳税人。
第十一条 市地税局重点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根据总局《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局《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源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市地税局负责管辖的税务稽查案源中近五年内未安排过税务稽查的纳税人,建立重点抽查对象名录并标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之外纳税人按日常征收管理权限,列入所属地税局非重点抽查名录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列入各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一)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二)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五)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七)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十四条 产生或接受异常信息的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异常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完整准确采录相关涉税信息。
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跨区域企业集团组织架构情况等信息。
非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等信息。
非企业纳税人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税控开票,以及自行确定的其他信息。
随机抽查对象标识的异常涉税信息主要包括:高风险分析信息、检举线索、协查违法线索、长期异常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相关部门列明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名录库、自然人涉税异常信息名录库。
第三章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七条 市、县(市)地税局应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局名录库人员包括本级及下属各县(市)辖区内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县(市)地税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内所有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市局名录库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并从事稽查实施工作。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税收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爱岗,勤政廉洁,累计从事税务稽查工作2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办案等特定工作任务。
(二)工作实绩突出,领导和群众认可度较高,骨干带头作用较为明显,在本单位或者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熟练掌握财税知识,具有较强的检查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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