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第15章竞争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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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分类]第15章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竞争法的一般理论 一、竞争与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上所讲的竞争即市场竞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茄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争交易机会的行为。竞 由于市场中经营者的理性和趋利,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必然导致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或限制竞争现象的出现。不正当竞争、垄断或限制竞争会扭曲竞争,严重侵蚀市场机制的基础,使二、竞争法立法模式 所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是指在立法技术上如何处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综观当今世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分立式 分立式即将反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区别开来、分别立法,规范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是分立式的典型代表,分别于1896年和1957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分立式的优势在于法律的内容界限清晰,针对性强;不足在于两部法律之间需相互配合和协调,可能导致执法成本提高。 (二)合立式 合立式即将反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立法,制定统一的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我国台湾地区是合立式的典型代表,其于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将各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统一规定,并专设统一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执法。合立式照顾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性,便于执法机关统一理解、综合适用;不足之处在于立法难度较大,技术不善可能导致规制乏力。 (三)综合式 综合式即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上不作明确区分,也不制定以“竞争”或“公平交易”直接命名的法律,但相关法律的实质内容却是凋整竞争秩序规制关系。美国是综合式的代表。美国的竞争法体系由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核心的单行法和有关判例构成,轻法典,重单行法和判例法,实用性和灵活性突出。体系分散、缺乏严整逻辑,是其不足。 由上可知,三种模式各有优劣,并无高下之分。一国或地区的竞争立法究竟采取何种模式,应视本地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我国于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颁布《反垄断法》,因此是采用分立模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竞争法的范畴,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从立法模式上看,两法之间常常相互交织,共享执法机构。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两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有损良俗的竞争行为对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危害,而反垄断法则通过防止市场出现寡占和独占,抑制具有强大市场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市场上的自由、有效的竞争。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将过度竞争状态恢复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重茌为竞争不足注入竞争活力。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年,当时正值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初期,一方面,假冒仿冒他人商标和商业标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猖獗,亟需立法予以规制;另一方面,成熟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垄断现象并不多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但行政性限制竞争、低价倾销、串通投标等个别限制竞争现象已比较普遍。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除禁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规定了几类当时我国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包括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第六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七条)、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第十一条)、利用经济优势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第十二条)和串通招投标行为(第十五条)。《反垄断法》颁布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上述五类限制竞争行为均可被《反垄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木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只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才可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不属于本质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反道德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交易原则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违法者采取欺诈、强迫或其他违背商业道德的方式进行。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3.后果的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后果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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