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门气象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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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门气象局

江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建设“和谐江门”、“幸福侨乡”的总体要求,建立 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全 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 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发布规定》、《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江门市突发公共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高温、 雷雨大风(含雷电、龙卷风)、寒冷、大雾、灰霾、干旱、森林 火险、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3.2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开展监测、预报预警、 警报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 —2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 象、资源气象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 工负责、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坚持有利于 社会响应、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人才队 伍建设,有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坚持防灾与抗灾并 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全面提升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1.5 应急预警级别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气象站网实际监 测到的天气气候事件或气象灾害(含次生灾害、衍生灾害)事 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气象 灾害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 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 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 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详见附 件1,各类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级别标准详见附件2)。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江门市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政 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 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 — —3 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 三防办)、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海 洋渔业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公 路局、江门日报社、江门广播电视台、江门供电局、江门海事 局、广东省水文局江门分局、江门军分区、中国电信江门分公 司、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等单位。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事故抢险与恢复等 各项应急工作; (2)协调省及各相关市、市内相关区(市)、各有关部门 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协助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 (4)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宣布进入气象灾害事 件紧急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宣布解除气象灾害事件紧急 状态。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和分工制定各类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 理程序,并按照市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协调机构、市应急领导小 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 (1)市气象局: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负责 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按 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信息;组织有关技术专家会商气 象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决策建议;建立 — —4 健全气象灾害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 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向社 会公众及时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和预警信息,并宣传 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布置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商贸、物资、 供销社等部门以及企业做好防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拔 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用品。 (4)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各级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 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督促学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 施。 (5)市公安局: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 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必要时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引起的 交通事故;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 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6)市民政局:适时开放庇护场所,为求助人员提供必要 的临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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