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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附件2
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
1、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 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 法规及技术标准;
2、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2、应当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的设施设备。
(四)港口拖轮、驳运服务
1、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等设施;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
(五)船舶港口服务
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当具备相应岸上供电设施、设备;
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供应船和岸基设施;
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船;
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油船和岸基设施;
5、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 300 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垃圾接收船;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6、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围油栏作业船和围油栏等设施。
(六)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1、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服务,其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应当合格;
2、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维修服务,应当具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服务的,应当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四、有健全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 害预案。
五、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服务、围油栏供应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9 号)。
六、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 , 应当同时遵守《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 2007年第10 号) ,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附件3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各类港口经营业务,均须提交的基础文件和 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一)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文书复印件;
(五)办公用房所用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安全生产台账的管理,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等);
(九)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从事旅客运输港口经营人还应提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
(十)租用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租用军用码头或公务码头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租赁协议;
(十一)租用他人港口机械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机械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港口机械权属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租用他人港作船舶(包括拖轮、驳船、供水船、物料供应船、供油船、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船、交通船等)经营 的(租赁方必须为光船租赁) ,提交与港作船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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