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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之沿革
導 論 第一章 3
海商法之沿革
第一章 海商法之沿革
海商法之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第五世紀至十四世紀
一、習慣法之形成
由地中海之東,今土耳其西南之羅地島西向,沿意大利、西班
牙、法國港口發展,形成商埠市集,出大西洋北上北海,入波羅的
海,所影響國家有今之意大利、西班牙、法國、英國、德國、丹麥、
瑞典及歐洲沿岸地區。於此一千年當中,形成歷史上之習慣法( Lex
Mercatoria ),至十四世紀為開花結果之鼎盛時期,延續至十五、十六
與十七世紀。本時期有幾個重要習慣法之形成:
羅地法(Ile de Rhodes ,即從羅地島形成之lex Rhodia de
jactu )
重點為羅地島商人在地中海海商習慣之形成,而於羅馬帝國統治
時期,乃將之與地中海東面之法規彙編(Digesta )。
羅馬在優帝法典之後,有李奧大帝制定之巴西里格(Basiliques )
法典,有不少有關海商之規定。
而於此一時期,有「冒險借貸」(nauticum faenus )射倖契約之
出現,為今日保險概念之濫觴。羅馬法本身並未對海商法有重要之影
響。惟羅馬將影響菲尼基及加太基人法律最大之巴比倫漢摩拉比法典
(西元前1700年)保留下來,而與其他地中海之法律(羅馬法),
共同成為羅馬法之遺產。而其中,海商法經菲尼基商人之遠播擴大,
更經阿拉伯及猶太人之援用,並於十世紀由意大利威尼斯及其他港口
商人適用之於對商事糾紛之解決。故羅馬時代至十一世紀,可謂海商
法與其他當時之法制混用。需至十二、十三世紀始見現代海商法之雛
型。
海 法─新世紀幾何觀海商法學
4 商
海商習慣之編纂
至中世紀,由於海商習慣之編纂,現代海商法曙光始現,對其後
歐洲地區斯法之發展,具重大之影響。
奧勒倫海(Les Rôles d’Oléron )
降 至 十 二 世 紀 , 於 法 國 西 邊 大 西 洋 之 Oléron 島 , 出 現 公 證 書 及
海事判案之編纂,雖無法查明當時究係設於該島上之法庭或公證機
關所作文書,而得其名,或係由島上之公證人所公證而取其名,但
Rôles d’Oléron之權威公信力,遠播歐洲國家,並及波羅的海。如佛南
地(Fander )、(Zeland )及格陵島(Island of Gotland )均有該編纂
之翻譯或繼受。
康蘇拉度海法(Le Consulat de la Mer )
此為地中海東邊古代慣例之彙編。此即為巴塞羅納海事法庭之名
稱命名。以該地加德蘭( Catalan )語寫成。或原以該海岸地區之習慣
編成,但意大利曾主張應為其所有。彙編完成於十四世紀,慣例至為
古老,雖完整但無序,可能為陸續完成。被譯成多種文字。早期學者
有認為,以上二慣例應係君王之赦令,但今日學者認為應屬慣例之彙
編。
海法指南(Guidon de la Mer )
於十六世紀制定於法國之 Rouen ,意謂「海商法精義」,為首次
海上保險細則之規定,有對某一城市、某一港口慣例之記載。
二、本期海商法之特徵
以地中海習慣為源泉,擴至地中海、大西洋及波羅的海。
本期之海商法以商人發展為重心之自治法,以商人為主之技術
性、經驗與實用之商人法(Lex Mercatoria )(merchant law )。
為非條文化之習慣、實務─發展出公證、仲裁制度。
具有國際化、統一性、純粹的海商法,影響地中海、大西洋西
歐、北歐及波羅的海沿岸國家。
為商人法自治與君王法之陸法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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