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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0
三、医生的法律责任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 品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四、药师的法律责任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 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五、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60-63 1、概念的界定 2、本办法的时效性 一、概念的界定 1、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 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八章 附 则 2、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 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 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 附 则 3、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 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 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 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 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二、本办法的时效性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 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 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 则 主编:…… 撰稿教师:……(以姓氏为序) 制作:…… 责任编辑:…… 电子编辑:…… 南方医科大学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1、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 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 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 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 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 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 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方的时效性和限量原则(特殊药品)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 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 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 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 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 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 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 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 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 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日常用量。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 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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