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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精品
****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
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决策、民主理财”的原则,做好合作社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合作社合作社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股金。
股金分为法人股金、个人股金等。
法人股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
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个人股金指社员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第八条 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
购 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资产、劳务、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作价出资。
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九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社员除退社外,不得随意抽走。社员退社时,按每股股金的账面价值或者按评估价值确定返还股金,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
况在章程中约定。
社员未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股金。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赠与合作社的资产,计入资
本公积,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社员的分配。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
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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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合作社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
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第十六条 合作社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
核对账目。支票与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和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
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合作社的存货包括饲料、牧草、兽药、挤奶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
在产品\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 2
中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费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收购的农产品,按收购价计价。委托加工物资按发出物资时的价
值、加工费用、往返运费等计价。
领用或出售的存货,可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
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合作社的农业资产为畜(禽)资产。
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禽)的饲养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冷冻保鲜设备、分级整理设备、钢架大棚、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列为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限额由合作社自行作出规定。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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