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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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精品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0-3-10 16:18:00   信息来源: 发布人: shuigeban ? 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水口(桂黔界)至榕江格龙段建设项目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蓉高速贵州境水口(桂黔界)至榕江格龙段建设项目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土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农民工,是指在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本项目各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劳务用工 第六条? 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缉、在逃犯罪分子混入劳务用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第九条? 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条?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用实名登记,具体登记表格详见附表一。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第十四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工资发放表应采用附表二、三为样表。在工资发放后,将发放表复印一份于每月月底之前交至总监办计量科许涤平处。 由银行代为发放的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将银行代发的凭据及汇总表复印一份交至总监办计量科许涤平处。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或监督发放,驻监办必须派专人进行监督,工资发放表须由项目经理,驻地高监签认。 第十八条? 工资发放登记表或是银行代发的凭据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用工单位应当由工会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3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项目经理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 驻监办应当在派驻监理人员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用工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时须通知驻监办工资监理员进行监督。驻监办工资监督员要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反馈给驻地高监。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业主有权从其工程款中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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