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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完善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完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制度 安全生产法 1.增加应急能力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2.增加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强化和完善政府监管 安全生产法 1.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第八条 ) 2.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 ) 3.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明确安全监管的执法主体。(第一百一十条 ) 5.增加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6.完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第六十二条) 7.增加严重违法行为公告(黑名单)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第十四,强化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 1.堵塞漏洞,应罚尽罚。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2.较大幅度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尤其是进一步强化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追究,做到罚得精确、罚到痛处。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法 1.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的,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 2.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惩。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 3.加大对发生事故不组织抢救等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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